据中国纪检监察报11月8日报道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既有资本流动的便利,也暗藏着种种风险,这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数据,仅今年4月至今,全国已破获“地下钱庄”转移赃款案件92起,涉案金额8000多亿元。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更是指出,“地下钱庄”不但涉及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还日益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的“洗钱工具”和“帮凶”。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地下钱庄”的涉案金额如此之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活动如此猖獗,令人震惊。这些“地下钱庄”,越过法律的底线,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业务。其存在不仅严重扰乱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成为腐败分子的暗流管道,加大了反腐的难度。可以说,“地下钱庄”是社会的毒瘤,必须予以铲除,反腐的天网更不能忽略这一隐秘的地带。
目前,尽管有关部门的打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破获了一些大案要案,但“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交易手段愈发隐蔽,业务品种也日趋多样,监管方面的短板,更是逐渐暴露出来。
通过案件分析发现,“地下钱庄”往往通过“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的“对敲”方式,实现非法资金转移。一个巴掌拍不响,“对敲”得以实现,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境内账户的建立。“地下钱庄”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资金转账记录,但根据异常交易线索追查犯罪主体时,却发现注册身份全是假的。也就是说,“地下钱庄”控制的公司都是“空壳”,资料都是假的,却依然通过了银行网点的审核。监管的缺失,由此可见一斑。
调查发现,在利益驱使下,一些银行对客户交易的真实性没有尽职审查,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甚至当起了“掮客”,利用银行客户资源做起居间介绍的生意。这就使得监管之门洞开。由此可见,“地下钱庄”的大行其道,既有金融监管上的问题,也有金融腐败的因素。因而,治理“地下钱庄”,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一方面,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完善相关法律和金融监管机制,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从制度上增加犯罪成本。另一方面,银行等相关机构应“管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通过严格管理、加强内控,认真履行审查、核查、追溯等职责,坚决惩处“内鬼”。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压缩“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有效封堵腐败分子的洗钱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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