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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可异地办理:10省市开展一对一试点

来源:法制晚报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昨天晚上,记者从公安部获悉,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采访。黄明表示,为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目前,公安部已确定了实施“三项制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7年7月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意见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异地办理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意见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要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居住地受理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户籍地签发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对话: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答记者问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何时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以下简称黄):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需要有一个过程。由于我国人口多,各地情况不同,还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必须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确保安全可靠。

  目前,公安部已确定了实施“三项制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总的考虑是分“三步走”: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目前,10个试点省市已完成有关系统升级。

  FW:居民身份证异地制发证周期和收费有无变化?

  黄: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FW:《意见》还明确了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

  黄:公民身份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信息,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由于异地受理改变了现行办理流程,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意见》明确了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

  同时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文/记者唐宁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1113/n426362556.shtml report 2639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昨天晚上,记者从公安部获悉,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公安部近日印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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