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因觉得放火“好玩”,江苏智障青年李闯(化名)乘火车到北京,在3天内连放5把火,造成两人被烧死,多人财物受损。昨日,李闯因被控放火罪在二中院受审。
第五次放火后现场被抓
今年31岁的苏州人李闯,被鉴定为中度智能障碍。公诉机关指控,他于去年5月13日至15日,在丰台马家堡西里多栋居民楼一层楼道内,用打火机引燃楼道内停放的三轮车、自行车等,致使36岁黄某、29岁杨某(孕妇)被烧死,多位居民的交通工具及家中财物受损或损毁。
每次放火后,他都留在原地,直到火烧起来才离开。15日晚9点半,在北京完成第五次放火后,留在现场的李闯被警方抓获。
此外,预审期间,公诉机关又掌握到李闯曾在2013年11月8日和9日,在苏州两次纵火,造成多辆机动车受损或烧毁。
公诉机关认为,李闯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死亡,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称放火因“好玩”
昨天上午10点,李闯被带入法庭。其表情和语言表达明显与正常人不同。
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李闯总是咧嘴笑着。他表示能听懂问的问题,但半天才能挤出两三个字。也因此庭审从10点持续到下午1点多。
“认罪”,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他一边点头一边吃力地回答。他表示,自己案发前5天从老家“蹭”火车到北京,在网吧住了几天后,从超市买了打火机,在车站附近转悠,选择放火地点。
“放火,好玩”,问及放火原因时,他吃力地挤出这四个字。他说知道放火的危害是“烧死人”,还摇头表示并不希望把人烧死。
李闯的辩护人认为,李闯的犯罪动机是“好玩”,并不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主观恶性较小。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未当庭宣判。
延展
若被害人追责 监护人或需担责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介绍,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在民事赔偿上,如果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有财产,先从当事人财产中进行赔偿,不足的再由监护人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害人只有提起诉讼才能要求放火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提起诉讼,等于放弃了向限制民事行为人追责。此外,被害人如果在事件中也有过错的,在提出赔偿时也需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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