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从“只申报、不抽查”到扩大抽查比例、实行“凡提必查”制度,抓住了干部日常监管的“牛鼻子”。
近日,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经查,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舆论调侃刘富才当官当得“真任性”。
实际上,像刘富才一样“任性”的领导干部不在少数。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部分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成为一种新提法。
这些官员都在隐瞒些什么?根据规定,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集中填报14项个人有关事项。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梳理典型案例发现,瞒报、漏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类,重要资产被“遗忘”或“不知情”。房产、投资是个人事项瞒报、漏报的高发领域。
2014年至今,交通运输部18人因“房产”、“资产”瞒报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今年9月,杭州市有4名处级干部瞒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被暂缓提拔。当事人对“资产”漏报的解释是,“以为已经出手”的股票实际并未卖出,或者是对配偶所认购的基金“不知情”等。
第二类,因私护照在手,出境出国“说走就走”。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汤东宁可谓此类典型。中纪委对汤东宁的通报中指出,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等。由于因私出国(境)等问题,近期河南省商务厅20名党员干部集中受到处理。
第三类,家人都在海外,隐瞒不报“裸官”身份。
2014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裸官”进行摸底。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进行岗位调整。
从在全国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到随机抽查比例由3%至5%提高到10%,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比例不断扩大,对官员“凡提必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隐瞒不报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之篱越扎越紧,问责的力度在加强,瞒报的“风险”在加大。
如巡视组在抽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个人有关事项时,姚申报了2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有些房产价格不菲,与其家庭实际收入相差很大。这些问题线索成为查处姚木根的突破口。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9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
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预防性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各地也在“升级”。多地开始“试水”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北京一些县区要求科级干部报告,除本人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也对因私出国(境)、配偶及子女的从业、移居国外境外等情况有要求。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进行公开、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说,不少“问题”干部,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类“小微”违规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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