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和野生救援环保组织联合举办“《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提出,动物和环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需要《民法典》予以规范。
常纪文教授表示,我国正在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理应为政治、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做好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目前,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关专家已经完成了三套《民法典》建议稿。遗憾的是,三套建议稿都既未规定生态环境的法律地位,也未规定生态环境的保护。
常纪文教授介绍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一些珍稀动物及其组织、器官、制品的处置甚至交易都作出了明确限制,有关国际公约也作出了限制。
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典》,首先应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和如何对待动物作出规定。他建议应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建议稿,在建议稿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规定:“对待动物和环境,要符合公序良俗,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管理人不得虐待和遗弃动物”等。
此外,还应对动物组织、器官及其制品的法律地位和特殊对待要求,特别是受管制的动物组织、器官及其制品,如象牙、熊掌、虎皮、虎骨、麝香等的持有、运输、转让、销毁等作出基本规定。
常纪文提出,对于高等级的宠物动物,如猫和狗等,因为有一定的社会性,有必要对其社会性的情感保护作出特殊的规定。
此外,还应在《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中,作出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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