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英启参加某次会议(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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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料显示章英启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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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网帖曝光称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于11月10日晚遭到绑架勒索1亿元,且绑架过程中章英启被胁迫参与杀害一名女性。
昨日,宜宾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这起绑架案已被破获。11日中午1时许,警方已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此案中,章英启除了遭到绑架,还被胁迫参与杀害一名女性,这在法律上如何量刑?专家对此争议较大。
事发
网曝宜宾首富遭绑架并被胁迫参与杀人
11月13日,一篇名为《现在的犯罪分子!》的帖子在网上热传。该网帖称,宜宾发生大案,犯罪嫌疑人刘强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洪、陈伟、冯治预谋对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赎金。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强、岳洪、陈伟,利用冯治(同刘强为情人关系)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雪绒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绑架致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23岁的按摩店员工吉么阿果以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在杀害她的同时,嫌疑人对章英启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市局刑侦支队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于当天中午1时许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吉么阿果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被绑架受害人章英启也涉嫌故意杀人,市局刑侦支队拟找市局法制处审批取保候审。
网帖曝光后,内容真伪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进展
警方确认破获绑架案4名嫌犯被刑拘
昨日下午3点半左右,宜宾市公安局发布官方消息称,宜宾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案,案情陈述如下:2015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但在宜宾市公安局官方发布的消息中,没有提及对绑架案中的受害人章启英被胁迫参与杀人一事如何处理。
昨日下午,当地媒体记者去往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询问能否采访章英启,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章英启暂不接受媒体采访,详细信息要等公安部门的进一步调查。而对于章英启目前是否在正常上班,对方暂未回应。
调查
宜宾“首富”章英启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网帖曝光的内容和警方披露的案情介绍中,都提到了“巨额赎金”这一细节。绑架事件中的宜宾“首富”章英启是谁,他为何会成为绑架对象?
按照网帖中的曝光内容,章英启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记者检索发现一份发表于2015年3月17日,名为《伊力集团2014年年会简报》的稿件,稿件中称“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章英启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目前,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紧固器材、水电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煤炭能源开发、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贸易等为一体的产业集群,拥有员工2000余人。北青报记者发现,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8家子公司,分别为宜宾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谊诚鑫贸易有限公司、高县金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伊力寅吾投资有限公司和宜宾伊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中,分别输入上述8家企业进行检索,发现除了高县金泰能源有限公司之外,其他7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项显示的都是“章英启”。
其中,其子公司之一的宜宾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介绍显示,该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射钉弹、射钉、射钉器生产、销售商。此外,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资产总值约30亿元。
而“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该集团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章英启为股东之一,经营范围为取水和集中式供水(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另外,章英启为该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媒体报道,2008年11月,章英启曾向宜宾市筠连县大雪山镇解放中心校捐赠100万人民币,以帮助母校修建新学生住宿楼。该报道称,章英启是大雪山镇农会村元田社人,自小在大雪山镇解放中心校读小学,小学毕业后即外出求学后经商,现任宜宾伊力集团总裁。
绑架案发生后,关于绑架案受害者章英启被胁迫参与杀害一名女性的“案中案”引起公众关注,其集团旗下相关的产业是否会因此事受到影响? 11月5日,该公司官网上公示了一则“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的消息。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该项目建设单位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询问章英启被绑架并被胁迫参与杀人一事是否会对该工程产生影响,对方回应称“没有影响,工程正在进行前期工作”。文/本报记者 张雅
争论
受胁迫杀人 是否应担法律责任?
富豪受到胁迫而杀人事件所引发的讨论中,核心争议集中在富豪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声音一:应看受胁迫程度予以量刑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谷友军律师认为,该案中富豪被绑架后被迫杀人,应属于故意杀人,但系被胁迫犯罪,“具体还要看受胁迫程度量刑”。
谷友军律师表示,如果该富豪是完全丧失意志、不得不为,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不杀他就杀你,足以让杀人者相信有此结果。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还要看具体胁迫程度,比如当事人是受恐吓还是暴力”。
“不过对本案而言,存在绑匪求财而不杀富豪的可能,至少不会先杀富豪,所以我认为免刑事处罚可能性小。”谷友军律师称,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情节轻微的三至十年,而胁从犯应减轻处罚,应在三至十年间,具体还要看其他情节。
声音二:及时报案自首可以免予处罚
“富豪完全在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如果及时报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完全可以考虑免予处罚。”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雪松律师认为,受胁迫杀人属于犯罪行为,“生命权平等,但如果当事人积极赔偿并减轻社会危害性,应该考虑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吴雪松律师介绍,自己曾代理过类似案件,事发于2005年,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其中一人不得已杀掉另一人后逃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抓获了犯罪分子。
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遂免予处罚。
声音三:不能牺牲别人生命保全自己
针对该事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尽管富豪是受胁迫,但也不能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胁从犯也是犯罪,应受到惩罚。”还有网友表示,虽然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但在法律上,人与人生命权是平等的,不能以受胁迫为理由,就不追究实施者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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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为敲诈钱财,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王某,又胁迫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致其死亡,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用于勒索夏某1000万元。
事发后有媒体报道称,办案的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
此后,该犯罪团伙8人被捕,而夏某未被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查处。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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