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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离婚一方出轨 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

来源:界面 作者:王亮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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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最高法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介绍,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最高法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山东省和河南省各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全部案件的9%,占传统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为例,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争夺的焦点是子女、房产,情绪对抗激烈,平复矛盾难度大。

  朱春涛还说,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北京市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审结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在发布会上,朱春涛介绍了一起涉家暴案。在该案中,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还有河南的一件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案例显示,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

  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在最高法通报的案例中,还包括离婚的彩礼纠纷。解除婚约应该返还彩礼,那么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退还?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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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最高法:夫妻离婚一方出轨 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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