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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党员干部参加正常的大学同学会不违纪

来源:法制晚报

  今日上午,中纪委网站刊出对部分网友问题回复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的中学大学同学会不违纪,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

  焦点一参加正常的中学大学同学会不违纪

  网友提出,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对此,中纪委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中纪委表示,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参加正常的中学大学同学会不违纪。

  焦点二何为“党员领导干部”?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文/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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