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立法对急救车服务对象进行限定,今后救护车拟优先服务急、危、重患者,对于非此类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此外,救护车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的,最高可罚五万元。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3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为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监管,草案修改稿中增设"监督管理"单章,同时增加了监管义务和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
急救服务对象限"急危重"
日常生活中,一部分非急、危、重患者因行动不便、下楼难等原因,往往采取叫急救车去医院的方式。考虑到急救资源相对不足,此次草案修改稿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加以限定和引导,在总则中明确将"急、危、重患者"作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对象。
修改稿中规定,调度人员在接听急救电话呼叫时应对患者伤病程度进行分类登记,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必要时对呼叫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考虑到现实存在大量非急、危、重患者转送的需求,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由于患者及家属自身对伤病是否符合急、危、重标准难以判断,草案修改稿中仅对典型的非急救需求呼叫作出限制。
急救机构将统一规划布局
目前,本市存在120和999两个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120网络隶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999网络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审议中大家认为,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的是公众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抢救生命的服务,不是可等、可商量、可选择的,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为此,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突出院前急救的性质:明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建设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参与,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救护车应装计价器并公示价格
对于院前服务的收费问题,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规定,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同时,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
此外,修改稿中还提出,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不过,针对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市发改委、财政局表示,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院前急救将可投诉举报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前急救的监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市卫计委要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并通过指挥监管平台,对急救服务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挥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修改稿中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定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公众投诉举报的途径,并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因收费延误救治最高罚5万
针对公众在接受急救服务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草案中还增设了罚则。
比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向患者或家属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者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等行为,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调度机构或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就近就急转运患者可罚10万
草案修改稿中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社区医生入户急救须先获批
针对二审稿中社区医生直接参与院前急救的规定,由于涉及"异地行医",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抵触,并且容易产生医疗纠纷,此次修改稿中对此规定做了完善,规定具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登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保护好心人施救"条款被删除
针对好心人施救问题,草案修改稿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捏造事实"和"恶意索赔"用词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运用。考虑到此种情形可以通过现有民事诉讼制度追偿,此次的修改稿中删除了此款内容。
文/记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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