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的郭保明、闫凤银夫妇于2010年生下第一个共同的孩子小雨(化名)。今年5月,小雨被北京市房山区卫计委认定为超生,需征收40万元社会抚养费。原因是,郭保明、闫凤银夫妻二人均系再婚,且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闫凤银认为,夫妻二人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事,她还找到了一份北京市卫计委的的内部通知,规定只要再婚夫妻双方是北京户口,此前生育的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前任,就可以批准再生。郭、闫夫妇不服计生部门的征收决定,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
郭保明、闫凤银的代理律师燕薪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郭保明与闫凤银和其前夫所生的儿子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上及血缘上的关系,同样,闫凤银与郭保明和其前妻所生的女儿也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上及血缘上的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小雨属超生的认定错误。
郭保明、闫凤银夫妇二人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澎湃新闻获悉,该案近日在北京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再婚夫妻第一个共同孩子被认定“超生”
郭保明和闫凤银于2009年6月结婚,此前郭保明与前妻生育过一个女儿,闫凤银与前夫生育过一个儿子,二人此前生育的孩子抚养权均归了前任。
闫凤银说,她婚后了解过北京政策,像他们这样的再婚家庭,如果夫妻双方户口都在北京,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她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份名为“京人口发【2004】20号”的文件,这份文件对再婚家庭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列出了5条,其中关键的第一、二条为,“此对夫妻为再婚,与前夫(妻)累计生育过两个子女”,“此对夫妻身边无子女或有一个与前夫(妻)生育的病残子女”。
通知末尾注明“此对夫妻身边无子女”为“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离婚协议)确定子女全部由前夫(妻)抚养”,并且“女方为本市户口”。
结婚前闫凤银的户口在河北,按照北京的落户规定,丈夫一方为农村户口的,夫妻二人需要结婚3年后才能将女方户口迁到北京。“我当时已经38岁,如果再等3年可能就生不了了。”闫凤银说,她计划先生下孩,等3年后自己的户口迁来北京后,再去给孩子上户。
2012年,郭保明、闫凤银结婚满3年,闫凤银遂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北京,但她向计生部门咨询上户问题时,却被告知违反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需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卫计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称“闫凤银、郭保明原有两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0年7月23日生育一个女孩,属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
决定书按2013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征收403201元社会抚养费。
“我们共同的第一个孩子怎么突然成了第三个子女?”夫妻二人不服,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一征收决定。
律师:夫妻应有一个共同血缘的孩子
该案于8月2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北京房山区卫计委是否有权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郭保明和闫凤银共同生育子女数的计算方式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其中,小雨是否该被认定“第三孩”成为争议的核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并参照由原北京计生委引发的《计划生育子女数计算方式》和《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规定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按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子女数计算,认定郭、闫夫妇共同生育的小雨为第三个子女,驳回了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燕薪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关于两上诉人所生育子女数的计算方式认定错误。他说,法院依据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应为夫妻双方生育一个具有共同血缘的子女。
“郭保明与闫凤银和其前夫所生的儿子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上及血缘上的关系,同样,闫凤银与郭保明和其前妻所生的女儿也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上及血缘上的关系。”燕薪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小雨属第三个子女的认定错误。
1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卫计委一位负责解答政策咨询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北京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口,且此前生育过两个子女且抚养权均归前夫(妻)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房山区卫计委工作人员这一说法,与闫凤银提到的“京人口发【2004】20号”文件规定内容相似,但工作人员未提“京人口发【2004】20号”文件是否存在。
闫凤银坚持认为,计生部门未考虑到再婚家庭现实问题,“如果夫妻没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家庭很难维持下去”。
对于房山区卫计委向其征收的40多万社会抚养费,闫凤银说,当保安的丈夫每月不到2000元,自己又没固定工作,“一辈子也交不清这么多罚款”。
目前,夫妇二人正在等待二审判决。闫凤银说,即使二审败诉,她还会向高院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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