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木根 |
2015年5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范木根案在苏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范木根刺死两名拆迁人员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范木根自称无罪,当庭表示要上诉。该案目前现正在二审阶段,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
12月11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范木根案的辩护律师刘书庆、张维玉将就此征求专家和业内同行的建议,期望从法理上获得更多支持,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范木根案”。
范木根刺死两名拆迁人员
2013年12月5日苏州虎丘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12月3日10时许,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至潇湘路西侧、吕梁山路南侧范木根家,欲商谈房屋拆迁事宜。范木根及妻子顾某拒绝与他们商谈,双方隔门窗进行争吵。其间,范某手持尖刀称,“你们不要碰我,我要拼命的”。卞某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柳某。同时,范木根也电话联系其儿子范某要求带人将其接走。范某遂带亲属8人赶至现场。范木根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挠、拦截,双方在路边发生争执、拉扯。
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4名处警人员将双方隔开,经劝说,双方同意到派出所处理。此时,拆迁公司负责人柳某带胡某、吴某身藏伸缩棍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扭打。其间,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木根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等实施殴打。同时,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胡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次日,范木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另一方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范木根一审获刑8年当庭上诉
因该案涉及正当防卫和私有产权保护问题,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俗称“范木根案”,该案被起诉至苏州中院后,法院先后于2015年2月4日、5日和4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范木根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两名辩护律师均为其做无罪辩护。
5月8日,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3日10时许,陆某等人受柳某指派至范木根的待拆迁房屋处,纠缠范木根商谈动迁事宜。在范木根夫妇想要离开现场时,遭到陆某和随后赶到的柳某、胡某、吴某等人的拉扯阻拦,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记耳光后,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木根,范木根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随后柳某持手提包击打范木根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
法院认为,范木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范木根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范木根坚称无罪,当庭表示要上诉。
该案的辩护律师山东淄博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玉对上游新闻记者透露,一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但在质证和辩论环节未获准进入法庭,期间只有范木根为自己辩护。
法学专家及律师探讨“范木根案”
10月11日,范木根案的辩护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吕洲宾在自己的博客中写到:“9月18日上午,我接到江苏高院刑庭法官的电话,他说‘范木根二审,我们决定书面审理了,你们的辩护意见请尽快递交吧。’”
10月10日,范木根案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书庆、张维玉、吕洲宾联合署名的《范木根案应当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书》中表示,通过会见、阅卷、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辩护人和附带民事代理人认为范木根按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理由是:上诉人对重要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范木根按有诸多与案件定性相关的事实为查清楚;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范木根的诉讼权利。
“这桩争议大大的案件,应该公开审理更能确保法律天平的公正。”律师吕洲宾说。
辩护律师张维玉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告诉我们不开庭审理的原因是因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书面审理就行了。”
该案的三位辩护律师律师认为,范木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有异议,“我们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二审开庭。合议庭听取江苏省检察院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如果合议庭不能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导致不公正审理,所以我们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也被驳回。我们将就此申请复议,并继续要求开庭审理。”律师张维玉说。
11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12日,刘书庆律师等人将与法学专家及律师等业内人士就“范木根案”进行探讨。
“我们打算将研讨的内容形成书面文字,作为辩护材料上交到江苏省高院,尽我们最大可能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律师张维玉说,“我们想通过各方努力,让院方听到更多声音。”
据了解,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根据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包括两类:经阅卷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上游新闻记者 张曼双 实习生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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