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昨日,北京市高院发布通报,称已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北京市高院在审理中认为,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
死缓减为无期需过六道关
北京市高院于2015年11月1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公示期为5天,至11月20日结束。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高院获悉,12月11日,北京市高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记者了解到,减刑申请从提请、到公示、再到裁定,一般需要一个月乃至更长时间。
以同在秦城监狱服刑的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为例,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综上,对于被判处死缓、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贪官来说,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要经过六道关:秦城监狱提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北京市高院立案、公示、开庭审理、作出裁定。
两人减刑提请间隔近一年
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6日,公安部秦城监狱提请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
对于薄谷开来的减刑提请高院为何时隔一年才公示,目前法院方面未进行说明,专家表示,对于减刑申请,法院也要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和评议,延迟公示或因证据材料等问题。
专家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两人此次被减为无期徒刑,可能还看不出差异,但如果以后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时,计算的时间上,薄谷开来就要比刘志军提前一年了。
1 焦点
刘志军会不会被终身监禁?
“法不溯及既往”,专家称刘志军案不适用于“刑九”新规定
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判,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记者注意到,各界关于死缓贪官减为无期徒刑的质疑,早已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时,新增了一项制度——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于11月16日,公示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建议书,那么刘志军是否会被处以终身监禁呢?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刘志军。
阮齐林表示,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会减为有期徒刑?还是一直在监狱服刑?这有待于刘志军的服刑表现,跟终身监禁制度并没有相关性。
2 焦点
“死缓”都会被减成“无期”吗?
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两年后可减为无期
新京报记者统计,在刘志军之前,已经有多名判处死缓的贪官,减为无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刘志军从死缓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后,网友对贪官减刑的质疑声掀起一个小高潮。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不仅仅针对贪官。”阮齐林表示,依据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将执行死刑。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无论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盘点
刘志军变化: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
公安部秦城监狱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表现良好,还被评为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与刚落马时相比,刘志军经过了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的变化。
据建议书显示,罪犯刘志军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其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狱中他还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而3年前,他还拒绝辩护。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对刘志军进行审查起诉后,次日,检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刘志军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
刘志军的律师钱列阳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第一次见到刘志军是在2013年春节之前,会见并不愉快。“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介绍自己,告诉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他担任辩护人。”刘志军望了望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签字。”
钱列阳回忆:他(刘志军)的态度明显不配合。第二次会见,刘志军的态度还是“不谈高铁,不谈法律”,说自己进来两年了,从来没有接触过律师,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他反复说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
庭审五日后,钱列阳在秦城监狱第三次会见刘志军,刘志军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钱列阳回忆,他问刘志军有没有话要带给女儿,“他回答,没有什么要说的。”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记者 王梦遥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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