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的需求强劲升温,近来各地二手房买卖猛增。近日,江苏苏州市民吴伟江向澎湃新闻讲述自己遇到了一件蹊跷的事:他名下两处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昆山一家房产中介进行了网签备案。
更令吴先生诧异的是,该房产中介竟然伪造了业主的签名,并向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递交了《声明书》,竟然还通过了审核备案。
出售二手房时被告知“已网签备案”
2015年10月25日,吴伟江打算将自己名下的两处在昆山的房产拟卖给凌某,在签署《协议书》当天,凌某支付给吴1万元定金,并于11月6日支付了80万元的购房款。
当天,吴伟江带着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与购房人前往昆山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时,却被告知:这两处房产已分别被当地两家房产中介进行了网签备案,网签合同的买受人名为季海明。
“当时我就很诧异,我和我夫人从未委托过这两家房产中介公司,也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授权这两家房产中介来处理我们这两处房产。为何我的房子就这样被他们偷偷网签给了季海明?”吴伟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于是他急忙向昆山市建设局房管科报案。
吴伟江从房产部门得知,他的两处房产,分别被昆山齐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昆山市大融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签备案。
为何这两家房产中介会将吴伟江的房子网签给季海明?
据吴伟江回忆,2014年,自己跟物业聊天时表示,想卖掉自己手上两处房产,没过几天,齐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便打电话,说是有客户想购买。于是,吴伟江与太太便与买家、中介约了时间面谈,“当时谈的总价是两处房产一共230万,但对方只带了5000元定金,我太太就决定不卖给对方了,从此双方再也没有打过交道。”
吴伟江告诉澎湃新闻,当时的这个买家就叫季海明。在吴伟江的记忆中,自己仅与齐乐房产咨询公司打过这么一次交道,自己从未与大融有过任何接触,“我的两处房产怎么就这样被这两家房产中介给网签掉了呢?我感到很奇怪!”
房产中介伪造业主签名
澎湃新闻记者在一份《声明书》上看到,卖方吴伟江将坐落在昆山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买房季海明,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自愿委托昆山齐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进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手续,并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
该声明的第三条写道,买卖双方保证该声明书的签名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名一致,是本人亲笔签名。在出具该声明书前,买房已知晓该房屋的状况,并了解清楚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买卖双方声明人(签章)处均签署了各自的姓名。
“这份声明书的名字并不是我本人签署的,笔迹很明显是伪造的。”吴伟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从昆山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拿到两份网签合同声明书,一份是2014年1月22日签署的,一份是2015年1月28日签署的,上面的签名虽然写了他的名字,但均不是他本人的写,且两份笔迹均不一样。
据吴伟江介绍,他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齐乐房产,该公司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承认这两处房产确实在网签时确实伪造了吴先生的签名。
12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昆山齐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闵晨。闵晨在电话中表示,“我们已经在建委这边处理了,行政处罚书也已经下来了,其他的,我不方便讲。”
主管部门对不法中介处罚1万元
南京搜房网的胡涓涓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房管局订的网签条例,各个地方的网签规定均不完全相同。它是利用房管局的一个系统去将验证双方的信息打进房管局监管的账户。同行都是业主必须亲自签字才能生效的。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了《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委托……提供经纪服务。第30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5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山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经纪委托业务前,应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查验委托方身份(资格)证件、出售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权利人统一出售的文书,核实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昆山市建设局房管科的王亮对澎湃新闻表示,经过该科室的调查与核实,齐乐与大融这两家房产中介商确实伪造了网签合同的声明书,目前已对这两家中介作出了停止网签的处理,并对他们各自开了一万元的罚单。
“处罚1万元,是因为他们接受处罚的态度比较好,以及按照苏州的相关规定,是要先进行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再处罚一到三万元。”王亮表示,在这件事情上,中介是违规的,网签的条件是必须在买卖双方同时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完成。
那么,一份违规的网签合同声明书又是如何通过房管局的审核呢?
王亮表示,“网签不是我们房产科审核的,而是房产交易中心。上周已经给当事人处理结果了,处理结果目前要经过宣传办才可以出示。”
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苏州)主任赵强对澎湃新闻表示,中介公司没有经过卖家当事人同意就将房屋进行网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房建局已经对中介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是相对恰当的,如果当事人表示不满,可以继续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房产中介将房产网签时,对于卖家无法及时进行交易而引起的由于房价上涨下跌而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赔偿。而之前的行政处罚可作为证据,对另外的民事起诉起到证据性作用。
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吴福象对此表示,网签措施是为了应对房屋交易中的安全问题而实行的措施,现在却因为交易审核人员把关不严而出现问题。如果确定中介公司是出于恶意的目的、对买卖双方造成侵权的行为,那么中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房屋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也该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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