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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决定》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彭 波
原标题:《决定》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负责日常监督的刑事执行活动,可以组织巡视检察。”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的11项主要职责,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重点,并就改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确定三个监督领域: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去年底,最高检决定将沿用30多年的“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有了大幅调整,新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新的职能。

  此次出台的《决定》对于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理念、监督重点、工作原则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调整。“原来,我们提的是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工作理念。而《决定》则提出了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四个维护’有机统一。”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继进行了大幅修改,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废止。受此影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也需要重新进行界定。对此,《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的11项主要职责,包括对执行刑罚活动和没收违法所得活动等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等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事项。

  此外,《决定》还确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三个监督领域: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这样的安排既涵盖了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特殊人群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也有利于地方开展工作。

  违反十项禁令,要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2009年初,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幕后走到台前。2014年,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又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群众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问题反映强烈。他们不仅关注刑事执行是否公平公正,而且关注检察机关是否忠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我们的法律监督是否及时、规范和有效。”该负责人表示。

  对此,《决定》对司法规范和人员管理提出了十分具体要求。“《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公开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依据、程序、结果、工作纪律和生效法律文书,使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该负责人表示,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外,《决定》还要求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制定细化工作规则,明确权力边界、司法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责任,防止权力滥用。而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不同职能,《决定》要求建立科学的业务数据通报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和全程监督,并将日常管理考核情况与评定先进结合起来。

  面对有些检察人员徇私舞弊,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等行为,《决定》专门提出了严格规范司法活动的“十项禁令”,其中包括:严禁对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严禁派出检察人员擅自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严禁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严禁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等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决定》明确提出,违反“十项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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