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出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服务管理单位应当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所谓无军籍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
《管理办法》规定,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为做好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包括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等。
依照《管理办法》规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此外,《管理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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