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小红意外怀孕,生子后,她将儿子送给一对未生育夫妇抚养,还写了份“保证书”。可孩子出生后,她又反悔欲要回,与养父母协商未果对簿公堂。这份“保证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因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小红又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收养行为无效,孩子交回生母抚养。
少不经事
女孩产子后送养
小红出生于1997年8月,因交友不慎在2013年底怀孕,且不知怀的孩子父亲是谁。许某、李某夫妇一直未育有孩子,得知小红怀孕后,便安排小红住进了他们家,打算帮助小红生下孩子并收养。2014年9月1日,小红与许某夫妇签订送养小孩“保证书”,保证书中,小红明确同意将生下的孩子送给许某夫妇抚养。
同年10月,小红在横县医院分娩一个男孩。小红在医院住院及生产小孩都是用李某的名字进行登记,住院的开支费用也由许某夫妇支付。孩子出生后,小红将儿子交给了许某夫妇抚养,取名许小宝(化名),并办理了孩子的户籍入户手续。此后,小宝一直由许某夫妇抚养,但许某夫妇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生母反悔
与养父母对簿公堂
孩子都是母亲的心头肉,小宝送走之后,小红开始日夜思念儿子,她又想要回儿子了。
小红和家人多次找到许某夫妇,希望能要回小宝。已经和孩子有了感情的许某夫妇当然不同意了。于是,小红以许某夫妇的收养行为不合法为由,将许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拿回小宝的抚养权。小红认为,许某夫妇的行为侵犯了她对小宝的抚养和监护权。而许某夫妇则认为,小红是出于自愿送养小宝,双方签有“保证书”,并已办理了小宝的户籍,且小宝一直由他们抚养,他们领养小宝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小红对其亲生儿子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
小红因其交友不慎怀孕,且生育小孩时未年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许某夫妇未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擅自收养小宝,且小红的法定监护人也不知情。因此,双方签订的送养小孩“保证书”的行为无效,小红送养孩子的行为无效,许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小宝应归还给小红抚养。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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