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年仅14岁的长春初中生王欣然(化名)在学校跳楼自杀,虽然抢救及时,但造成身体残疾。事后,王欣然将其就读的学校诉至法院。
女孩长期被同学嘲笑
据欣然自称,她从2012年8月起在一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其肤色较黑经常被同学取笑,书本也常被同学扔在地上。欣然因此与同学相处不融洽,情绪起伏较大,在和母亲通电话时也常常为此哭泣。事发前一天,王欣然和同学们在操场上跳绳时,有同学再次嘲笑她,并引得他人哄笑,积蓄已久的压抑和委屈彻底迸发。直至晚上就寝时,欣然也无法解开心结,于是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2014年3月17日6时许,王欣然从教学楼四楼跳下。校方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王欣然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过20天的救护,欣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身体多处骨折。此后,她又转入区医院继续治疗近3个月。出院后,经过鉴定,欣然的伤情构成两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一审判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事后,王欣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403225.42元,赔偿王欣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宣判后,学校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校方主张,王欣然自杀没有任何征兆,这次事故无法预见,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欣然家长的情绪也十分激动,他们称正是因为校方管理失责才使孩子的委屈无处释放最终走向极端,现在孩子残疾了,如果学校不赔偿,就要全家住到操场上讨说法。
长春中院民事审判二庭审慎处理,办案法官努力引导双方正确面对事实。王欣然及父母认可了这次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学校的确无法预见。当法官问及校方对王欣然近四个学期内受同学嘲笑、排挤的情况均不知情,并且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生活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均不了解是否存在过错时,出庭的教学校长也陷入了沉思。
二审判学校承担对等责任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力促本案和解。民二庭庭长贾晓红亲自约见学校校长,校方最终同意调解。考虑到王欣然是低保户家庭,法官在做调解工作的同时,也多方联系民政等相关部门,咨询能否申请社会救助。欣然的家人深受感动,接受了学校出具的调解方案。
遵循调解自愿原则,长春中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校方虽然无法预见王欣然的自杀行为,但对于住宿生王欣然之前逐渐积累的心理问题,学校有充足时间发现并加以解决,其未履行相应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欣然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对王欣然进行生活指导及心理疏导,王欣然自杀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长春中院认定,原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不当,改判学校承担对等责任。判决学校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28801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张玉卓 田瑞 记者 饶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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