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今天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上述内容是检察院在监督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之一。
《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3、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4、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5、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6、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7、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
8、其他违法情形。
除监督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外,检察机关还要监督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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