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学会探讨羁押的影响,有检察官公布论文数据统计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报道 侦查阶段是否必须羁押嫌疑人?对延长羁押的审查是否充分?……上周五,广东省法学会召开年会探讨“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来自公检法以及法学专家、律师等畅所欲言。来自佛山的资深法官李军直言,时下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偏低,这也是影响羁押率偏高的一个因素。
“法院作无罪判决的胆量小了些。”李军解释,羁押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跑。如果法院的无罪判决能达到20%、30%,那么嫌疑人不见得会逃跑。新快报记者了解到,现实中,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并不多,因为这意味着办案机关要作出赔偿。
延长羁押案近一成为受贿罪
延长羁押也是羁押中令不少人诟病的现象之一。
来自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现场介绍了其关于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论文,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省共批准逮捕了嫌疑人392999人,捕后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嫌疑人共14172人,所占比例虽然仅有3.6%,但绝对数较大。
以2014年为例,全省办理第一次延长羁押案件涉及的人数为2944人次,占延长羁押总人数的64.8%,第二次延长羁押的人数为1353人次,占延长羁押总人数的28.9%,第三次延长羁押人数为248人次,占延长羁押总人数的5.3%。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由省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延长羁押案件人数为2748人,占全省延长羁押案件总数的60.5%。而该年度批准延长羁押人数居于前四名的罪名主要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受贿罪,诈骗罪,占批准延长羁押总人数的43.9%,其中,受贿罪占近10%。
法律规定模糊致延押易应用
孙寒梅检察官提出,延长羁押之所以被诟病,与有关法律规定模糊不无关系。以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这里的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是针对案件中的所有嫌疑人(只要有一个嫌疑人符合条件),还是针对嫌疑人个人?其实指法定刑,还是宣告刑?”
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羁押期限和诉讼期限进行严格的分离,致使羁押期限严重地依附于诉讼期限或办案期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只有办案期限的规定,并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而延长羁押的审批程序也存在行政化的现象,审查多呈书面化和简单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很少能介入到延长羁押审批程序中来。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5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意见”,但只是“可以”并非“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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