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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骗取1400余万未归案 赃款照样被没收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肖慎明 熊斌
原标题:逃犯未归案 千万赃款照样被没收

  长江商报消息湖北首例没收逃匿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肖慎明 熊斌)贪污公款后逃匿,迟迟未归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湖北省首例没收逃匿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一公司负责人的700余万元存款,以及股票、车辆等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逃犯骗取1400余万迟迟未归案

  蒋某是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于2011年11月17日逃匿。次年1月9日,检察机关发布通缉令。

  经查,2004年3月起,蒋某在赵某(另案处理)担任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副部长、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办公室征地拆迁科副科长及基建办公室项目前期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赵某负责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先后伙同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1432万余元。蒋某将其中740万元转入广发证券黄孝河营业部用于购买股票。

  2012年3月,汉阳区检察院在该案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程某代交的环湖公司在某银行分理处的701万元存款,以及由蒋某实际所有和使用的湖北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辆越野车,同时冻结了武汉阳杨房屋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在广发证券账户的股票。

  今年6月,因蒋某一直未到案,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

  检察院认为,蒋某涉嫌犯贪污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均是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遂提请法院依法裁定。武汉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告六个月。

  12月21日,该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扣押的蒋某违法所得701万元,由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冻结的股票,由法院依法平仓后,将所得价款依法没收;扣押的越野车,由法院依法拍卖后,将所得价款依法没收。以上财产均上缴国库。

  武汉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袁跃武介绍,对死亡、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因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逸或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被告通过逃逸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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