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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拔管弑母”案续:司法鉴定出炉车祸占主责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司法鉴定出炉车祸占主责

  据央广网报道两个月前,曾颇受舆论关注的所谓“拔管弑母”案,有了新的进展。警方确认,引发此次事件的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系无证驾驶,负全责,交通事故对死者死亡的参与度(指实际发生的后果与外界损伤因果关系)是90%至100%。

  2015年10月31日晚上7点多,在四川眉山城区杭州路中段一处人行斑马线上,朱女士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后被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朱女士恢复心跳,但需依靠呼吸机维持。据媒体报道,其间,医生曾告知朱女士儿子阿林,母亲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两天后,其子阿林进入重症监护室探视时,拔下了套在母亲鼻子上的呼吸管。当值医护人员见状,予以阻止并报警。当天下午,经抢救无效朱女士死亡。随后,阿林被警方带走,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那么,如今这份司法鉴定的出炉,意味着什么?对于儿子拔掉脑死亡母亲呼吸机行为的认定,是否会有影响?死者的儿子阿林,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阿林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取掉母亲的呼吸管,钱和不忍妈妈遭罪的原因都有。

  目前,当地警方表示对于死者死亡原因鉴定已出结果:交通事故的外伤致死的参与度是90%至100%。

  该案相关鉴定意见指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朱女士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鉴定对当事人有利。

  阮齐林分析称,事故鉴定表明,他的拔管行为和死亡结果几乎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阮齐林表示,尽管拔管行为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可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其行为故意杀人性质。

  阮齐林指出,刑法认为,故意杀人的行为通常需要两点,第一,足以造成死亡,而不一定要求事实上造成死亡。第二,主观上追求死亡结果,或者他的行为方式足以导致死亡。换句话说,只要是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足以导致死亡的行为,主观上也认为足以导致死亡,那么,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至于这个行为事实上是否导致死亡,这只是一个后果的轻重问题,不涉及行为的评价问题。

  警方也表示,并不以造成的结果来论处行为性质。

  警方表示,故意杀人是以行为来论处的,并不是以结果。现在这个结论下来,只能说死者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肯定是交通事故。拔管行为对死者死亡的参与度很低。参与度的多少和高低对最后的定罪量刑方面有影响。

  对于阿林的行为怎么理解、如何认定?

  对此,阮齐林也多次强调,此事非常难断,讨论、舆论应慎重对待。

  阮齐林认为,情况非常复杂。毕竟他们是亲属关系。受害人受到致命伤害,生命垂危,甚至怀疑医院是否在进行过度治疗。这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纠纷,因此下定论非常非常困难。尤其在案件没有处理结果的时候。

  母亲去世,亲人被调查,朱女士女儿、阿林的姐姐说,现在要等最终的调查和认定。

  死者家属表示,影响肯定有。家里走了一个最亲的人,然后摊上这些事情。谁的日子都不好过。

  而死者朱女士家的另一位亲戚表示,该案还在侦查阶段,同时,家人作为受害者,不希望再次提及此事,再次陷入痛苦的回忆之中。

  目前,警方表示,公安机关搜集完证据,调查完来龙去脉。在收集完材料后,准备对他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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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盛钱 UN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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