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昨天公布。《通知》明确,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前贷款担保。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按规定给予银行贴息扶持。
创业贷款担保的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35岁(含)以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20万元及以下创业贷款的,可免于提供个人担保。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政策的扶持。
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2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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