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栖伟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谭栖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谭栖伟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取得广告发布权、减免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提高建筑容积率等方面谋取利益,谭栖伟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以收受现金、接受代为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及孳息全部被追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栖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谭栖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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