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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减持门槛 协议转让需超5%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林志吟
原标题:减持门槛提高 协议转让需超5%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林志吟) 限售令实行后、减持新规未出前,不少大股东频频巧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曲线减持。如今,大股东要想再度通过这种方式减持,就没那么容易了。

  在限售令实行到期之际,上周四上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新的减持规定。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在9日又出台了通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

  沪深交易所通知称,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与证监会上周四出台的减持规定相比,沪深交易所出台的通知中又再度提高了减持门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协议转让减持进行限制。

  沪深交易所均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相关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对于转让方而言,要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时,需找到有实力的受让方,转让的比例至少要达到5%。对于受让方而言,一次性受让5%股份之后,要再减持时也没那么容易,需得遵守证监会减持新规,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深沪交易所还表示,将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深沪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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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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