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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种情形拟可要“三孩”

来源:综合 作者:新文化报
原标题:我省五种情形拟可要“三孩”

  征求意见

  日前,省政府法制 办 官 网(http: //jlsfzb.gov.cn)发布公告,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 com;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11日,新文化记者仔细阅读修正案草案,发现有较大改动的,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生育调节和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条例也将从原来的七十条拟变为六十五条。

  关键词 两孩

  两孩政策,出现在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从修正案草案可以看出,这一条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的内容。

  拟变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关键词 三孩

  涉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删除了二、三、四款。

  拟变为:

  第二十九条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拟删除。

  关键词 村民变城镇居民

  条例的第三十三条拟删除。具体内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止。

  关键词 生育申报

  原来的“第三十四条”拟变为“第三十二条”,主要涉及生育申报地由“结婚登记地”变为“现居住地”。

  拟变为: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关键词 审核时限

  第三十五条拟变为第三十三条,最大变化在于相关部门的审核时限由30日内变为20个工作日内。

  拟变为: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此外,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拟删除。

  关键词 避孕节育

  条例的第四十一条拟变为第三十七条。

  除了避孕节育措施由“自觉落实”变为“自主选择”外,也删除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拟变为:

  第三十七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关键词 晚婚晚育

  涉及这项内容的第四十八条拟变为第四十四条,晚婚晚育字样也在这一条中被删除。同时,“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删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拟变为:

  第四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无单位人员,凭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词独生子女

  条例的第五十条拟变为第四十六条。这一条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限定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拟变为: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的第五十一条拟变为第四十七条,删除了二、三款。

  拟变为:

  第四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第五十五条被删除。内容为“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enews.xwh.cn/shtml/xwhb/20160112/241765.shtml report 2997 征求意见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s://jlsfzb.gov.cn)发布公告,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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