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4日正式公布《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细则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职受保护,失职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细则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基于法律见解而发表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追究。依法保障检察官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官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检察机关将启动司法责任评鉴。细则规定,上海市检察院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由案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等9人组成。先由所属检察院提出初核意见,再由上海市检察院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认为需要追究的,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细则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故意行为,遗漏重大罪行、超期羁押等重大过失,增强了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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