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真假歌手“胡杨林”案宣判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唐宁
原标题:真假歌手“胡杨林”案宣判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老东家赔偿23.3万
图说:此案开庭时,原告胡杨林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摄/通讯员 曹璐
图说:此案开庭时,原告胡杨林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摄/通讯员 曹璐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 2005年起,清华大学毕业生胡杨琳因一首《香水有毒》而迅速在网络上蹿红,成为歌手胡杨林。与老东家太格印象解约后,老东家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了与她名字谐音且字体相似的“胡扬琳”为艺名。歌手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老东家将太格印象及桂莹莹至朝阳法院。今天下午,朝阳法院认定二被告太格印象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今天下午,法院审理后查明,胡杨林、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在文化市场上创造、传播文化产品并获取收益,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即使在与太格印象解约之后,胡杨林从事专栏写作并以合伙人身份参加商业会议,亦不能否认其仍在从事演艺行业的事实,故认定二被告太格印象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自2005年胡杨琳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双方解约后,胡杨琳仍持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大量的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至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艺名的作用,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属于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

  桂莹莹明知“胡杨林”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仍使用与其字形相似和谐音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其主观存在抢占原告演艺市场份额的恶意,制造消费者混淆。

  尽管桂莹莹使用艺名“胡扬琳”系经商标授权,但其使用方式是突出性的使用在艺名上,故是否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与本案无关。胡杨林主张的21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法院没有全部支持。

  故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太格印象及桂莹莹的代理律师表示需回去考虑,胡杨林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案:“胡杨林现象通过诉讼维权尚属首例

  主审法官巫霁告诉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胡杨林现象”在音乐圈并非个例,但是通过诉讼维权,可能尚属首次。

  巫法官指出,自然人的姓名有户籍登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维护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证明该艺名是自己的且与自己存在密切的联系。

  其次,艺名如需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当然,通常一般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艺名才有被他人攀附模仿的可能性。

  巫法官提示,当发现自己的艺名有攀附模仿行为的时候,艺人需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行业协会或司法途径等积极维权。

  针对演艺经纪公司,巫法官指出,从本质上来讲,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

news.sohu.com false 法制晚报 https://www.fawan.com/Article/fwkx/2016/01/20/170112322783.html report 1836 图说:此案开庭时,原告胡杨林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摄/通讯员曹璐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2005年起,清华大学毕业生胡杨琳因一首《香水有毒》而迅速在网络上蹿红,成为
(责任编辑:潘奕燃 UN657)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