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GDP数据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加,我国的GDP数据总体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为了让社会各界了解和使用我国GDP数据及其核算方法,本文对我国GDP核算的资料来源、核算方法和核算结果等有关情况作些解读。
一、我国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为GDP核算提供了丰富的基础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建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并充分运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统计调查体系,为我国GDP核算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我国每5年开展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对除农林牧渔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调查。通过经济普查摸清了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清了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特别是摸清了数千万家有证照和无证照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弥补了常规年度个体经营户统计资料的不足。我国每10年进行一次农业普查,提供了农业的全面发展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增加值核算奠定基础。
在常规年度,国家统计局直接对近100万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以及其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通过抽样调查方式取得规模以下企业、住户和价格等领域的基础统计数据。
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了大量的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整理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基础数据。一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的本行业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例如,交通部统计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周转量等业务资料和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资料。二是财政部编制的财政收支决算资料。三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记录加工整理的资料,例如,海关总署收集的货物进出口资料,税务总局收集的分行业税收资料。
二、我国GDP核算的基础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统计局通过体制机制法治和技术手段,为准确核算GDP数据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用于GDP核算的基础数据质量不断提高,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一是全力推进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制度,提高了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质量。2012年,国家统计局建立了规模以上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制度,直接掌握企业原始数据。企业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填写电子报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线审核数据,凡修改数据均留下痕迹。实现了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发布等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基本上杜绝了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行为。
二是通过垂直管理的国家调查队系统,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开展住户调查、价格统计和规模以下企业统计,通过不断改进调查方式和数据采集方式,提高了这些领域的统计数据质量。推进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通过科学规范的抽样,调查了全国16万户居民家庭,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住户收支状况。在全国500个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市县、 6.3万个调查网点,全部实现手持电子终端(PDA)采集数据并实时上报国家统计局,价格统计数据质量有较大提高。规模以下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抽样调查方式和数据采集方式也不断改进,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是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质量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主管部门的金融统计数据,全面反映了金融业的发展情况;财政部门的分类财政支出数据,准确反映了公共管理服务的发展情况;教育、工信、交通、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财务和业务数据,真实反映了这些部门所监管行业的发展情况。
四是强化依法治统,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了对各级政府部门、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法制宣传,提高了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加大了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直接核查了上万起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严肃处理了统计违法行为。开通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平台,构建了警示和惩戒统计弄虚作假机制。
三、我国GDP核算方法已经与国际标准接轨
为全面准确地核算GDP数据,我国依据联合国等5 大国际组织制定的《国民账户体系》(SNA)有关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GDP核算方法,并根据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我国GDP核算方法不断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国际可比性。
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GDP核算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我国GDP核算范围、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与SNA保持一致;行业分类标准和产品分类目录分别是在联合国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和《产品总分类》(CPC)的基础上制定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充分借鉴了联合国制定的《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COICOP);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也与SNA的标准基本衔接。这些统计与核算标准的制定,为全面、准确核算我国GDP数据,实现国际可比性创造了条件。
我国GDP核算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核算GDP。1993年,正式采用SNA体系,确立了GDP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核心指标的地位。此后,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作法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和改进GDP核算。特别是利用三次经济普查的机会,对GDP核算的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和改进。2015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对季度GDP核算进行了改革,将累计核算修改成更加科学规范的分季核算。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按照新的国际标准——2008年SNA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分类和基本核算方法,进一步完善GDP核算。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当前的GDP核算方法已经与国际标准基本衔接,得到国际组织和国际同行的认可。同时,我国统计与核算工作的透明度也在不断提高。
为确保GDP数据的准确性,国家统计局还利用多种方法对基础数据和核算结果进行反复审核评估。核算前,要对专业和部门统计数据以及行政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并能够客观反映相应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对基础数据进行必要的修订。核算时,要对GDP及分行业增加值数据与相关专业和部门统计数据及行政记录的协调性进行检验,对GDP生产和使用数据进行平衡。
四、对我国GDP增长率数据的质疑不符合实际情况
个别机构和媒体对我国GDP增长率数据提出质疑。我们以开放的心态虚心听取和认真分析这些质疑,吸收其中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成分,作为改进我国GDP核算的重要参考。但我们认为,目前一些关于我国GDP增速高估的观点,所使用的方法不够科学,资料不够完整,因而得出的结论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一)简单用部分产品产量推算工业增加值增速存在较大偏差。
有的学者利用部分工业产品产量的增速,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来推算整个工业增加值增速,并进而认为我国GDP增速被高估了。我们认为,这种推算方法有明显缺陷,存在较大偏差。
首先,产品代表性严重不足。这种研究所选取的产品种类较少,并且煤炭、石油、钢铁等初级产品和传统产品所占比重较大,而各年出现的新产品被选中的很少。因此,这种估算方法存在较大偏差,难以全面反映整个工业的增长情况。一般而言,由于新产品产量增长相对较快,这种估算方法会低估工业增速。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回落,传统产品产量增速回落幅度更加明显,采用这种估算方法就会明显低估工业增速。而在个别年份,由于代表性产品产量增长很快,这种估算方法可能会高估工业增速。
其次,无法反映产品质量变化。用产品产量推算的方法只考虑了产品的数量变化,而没有考虑产品的质量变化。这就意味着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带来的增长会被忽视,这是产品产量推算法的内在缺陷。2008年SNA指出,两种不同质量的产品,其数量不能直接对比;如简单对比则会低估因质量提高而带来的增长。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技术不断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很快,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质量大幅提升。比如,早期的普通手机仅有通话等极少数功能,而现在的智能手机则相当于几年前的个人电脑,质量提高很快。因此,简单用产品产量进行估算会低估工业增速。
再次,无法反映产品结构变化。产品千差万别,相同产品内部也有不同的产品类型和规格,而不同类型和规模产品的附加值不同,其结构变化会影响增长速度。比如,近年来我国汽车结构变化较大,运动型多功能轿车(SUV)占全部汽车的比重,从2010年的5.2%,上升到2015年的24.8%,而相比于普通汽车,SUV的附加值更高。如果不考虑这些产品结构的变化,则会低估工业增速。
事实上,产品产量推算法仅适用于计算少数工业行业的增长速度。国际标准并不推荐使用这种方法来测算全部工业行业增速。联合国对编制工业生产指数给出的建议是,将产品产量推算法和价格缩减法结合起来使用。对产品种类比较单一的行业,使用产品产量推算法,如煤炭、石油行业;对产品种类繁多、难以选择合适代表性产品的行业,使用价格缩减法。
(二)用较低的劳动生产率增速评估服务业增速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有观点认为,利用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数据计算的改革开放以后的劳动生产率增速过快,不仅比改革开放前大幅加快,也比发达国家相应时期的劳动生产率增速快很多,据此推断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被高估,进而以较低的劳动生产率来推算我国服务业增速。我们认为,这种推断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劳动生产率提高较快,有其合理因素。首先,我国的劳动力素质大幅提高。从受教育程度看,1982年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0.6%,而2014年已上升到10.7%。其次,制度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第三,作为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本国经济中具有明显的后发优势。
这类研究还忽视了我国新兴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本世纪初以来,我国金融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发展迅猛。例如,2004-2014年,证监会统计的股票成交量年平均增长29.8%,远快于同期证券业从业人员10.7%的年均增速。如果不考虑这些新兴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则会大大低估我国GDP的增长速度。
201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SDDS在数据覆盖范围、公布频率、公布及时性、数据质量、公众可得性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这表明我国的统计数据质量是有保障的,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均认可我国政府统计数据,并在其数据库中直接采用这些数据。因此,我国的GDP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当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了许多新情况,宏观经济管理对GDP核算信息产生了许多新需求,社会各界对GDP核算有许多新期待,国际社会也对我国GDP数据更加关注,这都要求我们不断探索改进GDP核算工作。我们将全面深化统计改革,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GDP核算方法,不断提高GDP数据质量。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原标题:许宪春:正确看待我国GDP增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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