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检察机关工作15年的奚山青,现在是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主任检察官。这位以前的公诉处副处长坦言,现在的工作更能让她专心办案,不用再处理审批等行政工作,回归了检察官的“老本行”。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在一年半时间里,我国第一批试点省份——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的改革已进入平稳阶段,其中,上海、吉林、湖北、海南全面推开。第二批11个试点省份的改革也陆续启动,正在按照第一批的改革经验进行探索。
来自中央政法委的最新消息显示,今年,包括北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正式启动司法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将全部启动改革。
司法改革四项内容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
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又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与重点任务。法官检察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这意味着原先在一线办案的部分审判员和检察员、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员,将要退出员额。
2 司法责任制(核心)
完善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改变以往所有案件需要庭长、厅长甚至副院长、副检察长审批的模式,以具有丰富审判和办案经验的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独立审案办案。
3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2015年4月,上海公布入额法官、检察官薪酬调整水平,暂时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则计划将法官、检察官的平均工资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资约增长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将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提上日程。
4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人员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这种情况下,导致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地方。
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机关财物的机制,努力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司法改革时间表
●2014年6月6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随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作为第一批省份开始试点。
●2015年5月5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确定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至此,本轮司法改革试点省份达到18个。
●2015年12月
中央司改办对外发布消息称,北京、河北等14个省(区、市)作为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已向中央提交试点方案。
●2016年1月
记者从中央司改办获悉,今年,14个省(区、市)将正式开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全部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改革效果
试点法院服判息诉率达历史高点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其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核心。
按照中央预期,司法体制改革将提升审案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眼中,本轮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让职业水准高的法官、检察官来办案,提高审案和办案质量,破除行政化干预,无论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都围绕这点来进行。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在一年半时间里,我国第一批试点省份——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的改革已经进入平稳阶段,其中,上海、吉林、湖北、海南已经全面推开。2015年,第二批11个试点省份的改革正式启动,正在按照第一批的改革经验进行探索。
在“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是否真正实现了预期?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真正办案的人员来看,上海市法院系统改革后的一线办案人员增加了18.5%,吉林省检察院系统改革后的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增加23.6%。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新型办案团队的组建,法官能专心主持庭审、办案,研究法律问题,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明显提升。
以上海市为例,2015年,改革后的上海全市法院一审、二审的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92.1%和99%,试点检察院全年无一起错案。
同时,青海省试点法院的结案数也同比上升80%。广东试点法院的一审服判息诉率等指标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从目前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改革效果看,试点法院、检察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都有很大提升,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符合司法规律。
改革争议
法官检察官辞职潮去年未出现
由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利益重新分配,在改革试点期间,改革伴随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出现,其中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潮便是其中之一。
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名法官放弃了副庭长职位,选择去外企做年薪120万元的法务。广东一些“80后”的法官也因不愿做法官助理而辞职。
在被问及法官流失问题时,上海市高院原政治部主任郭伟清的第一反应是,法官流失问题并不是一个新近才有的现象,“如果把它归咎于司法改革,是与事实不相符的”。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一直关注法官流失问题。在他看来,近年来,我国共出现三次法官辞职潮。第一次是2001年前后。这一阶段的辞职潮更多的是法官从改善发展空间和待遇出发选择离职,大部分的流向是辞职当律师,如今很多知名律师就属于当时“转身”而来。第二次是2008年至2012年。这个阶段有的法官选择辞职创业、当律师,有的选择去党政机关。与上次离职高峰相比,法官在去向选择上更宽。第三次是2014年,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后,社会各领域都对法律人才提出需求,法官流向企业、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律所等,流向面更宽广。
“2014年的辞职潮不能认为是司法改革导致的。改革的结果恰恰是为了消灭法官离职的原因,而不是增加离职的因素。”张泗汉说。
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和张泗汉的观点一致。郑鄂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官流动的原因高院做了调研,并没出现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因改革而出现辞职潮。
近日,广州市中院院长刘年夫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改革期间,广州中院去年一年辞职的法官只占队伍总数的1%,是非常正常的流动。
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目前与辞职潮正好相反。随着员额制等改革推进,此前一些优秀法官和检察官为升任领导职务,到办公室、研究室、案管办等岗位,现在这些法官、检察官都纷纷要求回到办案岗位,出现了回流潮。这种情况在北京、上海、广东、吉林、浙江等地十分普遍。
改革难点
领导干部干预个案全部通报
在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眼中,司法改革的核心目的是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其前提是要通过配套文件杜绝领导干部的司法干预。
去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原政法委书记彭泽高干预司法。
2010年,彭泽高干预司法,使得一起已二审终结的民事赔偿案被刑事侦查,导致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被追究刑责,证人被羁押,此后该案经有关部门调查得以纠正。
彭泽高的落马源于2015年3月,中办、国办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根据这两个文件,对任何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纪检监察机关还对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33个司法改革文件。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出台的司法改革配套文件达157件。
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轮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成功与否事关司法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如发现有领导干部干预个案,中央政法委将全部公开通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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