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桌上,陈先生和朋友聊得正欢时突然被一个陌生人用啤酒瓶打倒在地。看到陈先生受伤后,打人者宋某才说出“你们太吵了”。日前,西山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7月21日晚上,宋某邀约几个朋友在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宋某听见邻桌的陈先生和别人聊得正欢,而且声音很大,心里感觉极不舒服的宋某起身便用啤酒瓶将陈先生的头部打伤。经鉴定,陈先生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随意殴打他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先生则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请求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宋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宋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没有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依据,案件发生后,宋某虽然知道他人报警,但实际是被饭店工作人员控制,并非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因此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综上,判决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陈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97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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