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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疑物品丢失在超市杀人”凶手一审获死刑

来源:澎湃
原标题:“因疑物品丢失在超市杀人”凶手一审获死刑,当时9人被捅伤
1月2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11 27”华联超市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

  1月2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11 27”华联超市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4年11月27日,一男子在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于是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该男子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2015年9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1127”华联超市杀人案。1月2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2014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周凌俊在南宁市亭洪路45号北京华联超市购物返回家中后,发现少了部分购买物品,便怀疑是被华联超市的收银员偷走。

  同日14时左右,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华联超市讨要所丢失的物品,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的监控视频。因该要求未获得同意,为此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银员曾某的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直至被他人当场制服。 周凌俊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曾某、谢某、吴某、黄某、张某、肖某、莫某重伤二级损伤,被害人李某、陈某轻伤二级损伤。

  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七名受害人重伤二级、两名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周凌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查,被告人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手段之凶残。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周凌俊杀人行为造成了七名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只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医院竭尽全力抢救的结果,并非其杀人手段有所节制。周凌俊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周凌俊在超市故意杀人事件发生后,造成当地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周凌俊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肆意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凌俊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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