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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破冰引发的“蝴蝶效应”

来源:解放网 作者:陈琼珂 敖颖婕
原标题:公益诉讼破冰引发的“蝴蝶效应”
柳友娟 制图
柳友娟 制图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敖颖婕

  上世纪六十年代经济学界有个著名的试验: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几个牧羊人使用,中间留有一块作为公共草地,每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一年以后,人们发现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有节制地使用,而公共草地则因被过度使用而变得寸草不生。试验真实反映了社会公共资源在无人管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现实状况,这一现象也因此得名“公地悲剧”,而民事公益诉讼则被认为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盘点2015年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欧珀两手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两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羊焕发法官介绍,两个案件落槌之后,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引发了手机行业的“蝴蝶效应”,以及国家工信部相关新规的出台。

  “第一案”姗姗来迟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公益诉讼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要求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样,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公益诉讼”亦是新增内容。

  新消法第37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去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基本上完成了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层面的设计。

  在随后一段时间里,司法实务界一直在“静候”实际案例的出现。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委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但经受诉法院的审查,最终由于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浙江消保委诉铁老大”的“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进入司法程序。

  准确来说,半年之后,上海消保委诉三星公司和欧珀公司的侵权诉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公益诉讼威力初显

  “我们要求判令天津三星公司在其所销售 SM-N9008S 智能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在诉状中,上海消保委指出,三星这款手机的预装软件多达44个,不仅说明书没告知,也没法删除。

  事实上,被起诉的手机厂商除了天津三星,还有广东欧珀公司,他们所售的X9007智能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更是多达71个。原告认为,两被告不告知每个预装应用软件的功能,并将所有应用软件捆绑销售又不告知卸载途径,减弱了消费者依个人需求选择软件的权利,系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态支持上海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说,这两个案件甫一受理,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星很快拿出了“革新方案”,就预装软件向消费者提供了告知方式和卸载途径。欧珀随后也提交“优化方案”,将告知消费者X9007智能手机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以及提供预装基础软件以外的应用软件的卸载途径,同时还承诺,“愿意积极配合上海消保委的监督指导,在落实优化方案的同时,通过改进产品包装、官网等方式,更方便地告知消费者应用软件可卸载的信息及相关的卸载途径”。原告认为三星、欧珀已经纠正了侵权行为,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予以准许。

  不止于此,在这之后,整个手机行业掀起了一股“整改风潮”,甚至连手机制造巨头苹果公司也“卷”入了这股风潮。

  工信部将出台新规

  “受理直至审理这两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陆续接到上海消保委反馈过来的相关信息,两起诉讼引发了整个行业的积极变化。”羊焕发说,除了涉案的三星、欧珀公司公开承诺整改,美国苹果公司也公开表示,装在i-phone上的软件也将不再是永久的,未来将可以删除,包括苹果在内的手机厂商多次与消保委进行当面沟通。

  审案之余,法官们仍在思考:一方面,由于这类案件在全国法院并无先例可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尝试确立诉讼规则,为以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案件的意义不限于个案的定纷止争,更在于着眼对行业的引导和规制,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市场上在售的其他品牌智能手机。

  去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院向国家工信部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手机生产企业预装软件的管理:一是加强对手机预装软件的事前监管,研究制定智能手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区分标准; 二是加强对手机预装软件的事后监管,建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市场上在售智能手机预装软件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抽查;三是建立智能手机预装软件管理标准,研究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规范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去年底,国家工信部对司法建议中提及的三个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

  国家工信部表示,就事前监管的问题,在2013年发布并实施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对手机预置软件进行事前监管的基础上,已起草完成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11月18日起在工信部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要求相关企业健全应用软件管理制度,明示所提供软件信息,依法依规提供软件,确保非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可被用户自由卸载。

  同时,工信部要求相关部门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后续还将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对 《规定》 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在事后监管方面,待《规定》发布实施后,工信部将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针对手机预置软件的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用户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关于建立手机预置软件管理标准问题,工信部表示,国内外厂商对分类方法的认识差异较大,正在积极推动相关标准组织和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并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加紧沟通,研究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羊焕发法官表示,“这两起案件虽然是以裁定准予撤诉审结,最终没有形成判例,但对业内更多的手机厂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督促相关企业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足够的重视,国家工信部对司法建议给予的积极回应和主动作为,这都是我们乐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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