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转自公众号:剥洋葱people(boyangcongpeople)
内蒙古公、检、法系统有27人被追责。在从重从快的严打形势下,一个个纠正机会被忽视,最终将18岁的呼格吉勒图送上刑场。
文 | 新京报记者 谷岳飞
►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布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结果,内蒙古公、检、法系统有27人被追责。
为何要处分这27人?他们在"呼格案"走向错案的路上各自起了什么作用?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知情人士,解答这些疑问。
"呼格案"追责名单。 |
呼市公安局12人被追责
"呼格案"27人处分名单中,呼浩特市公安局被处分的人员最多,达12人。
其中,"呼格案"案发地所在的新城区公安分局有7人被处分。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市毛纺厂附近的一座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最早赶到现场的正是新城分局刑警队的警员。
彼时,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为郑润民,副局长是冯志明,刑警队队长是刘旭,3人当时都是专案组成员,后来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目前亦全在处分名单之上。
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提及案件的侦破过程。
"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报案人正是呼格吉勒图和他的工友闫峰,两人都是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
1996年,中国正处"严打"期间,辖区内发生命案,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的郑润民背负极大压力。
18岁的呼格吉勒图成为警方主要的怀疑对象,据一位曾在新城区公安分局工作过的警察介绍,当时郑润民极为恼火,在办公室大骂办案人员,指示尽快突破呼格的"心理防线"。
这位人士还听到郑润民让办案民警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后来他在报纸上找到答案。"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
这是呼格案中不多的物证,但后来这份物证的有效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血型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除了三位领导外,新城分局还有4位警察受到追责。他们分别是,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侦查员孙永林。4人当年都参加了呼格案的侦办过程。
因为案情重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当年也有多人参加到呼格案的侦破之中,主要是该局五处的相关人员。
除了马向红、韩继平两位预审科的民警外,时任呼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预审科科长孙庆荣等都在问责名单中。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城区公安分局当年一位民警告诉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当年"呼格案"案发后,他于次日赶到新城区公安分局坐镇指挥,并作出3点"特别指示",要求"注意审讯环节,从供词中找出破绽,抓住不放,一追到底。"
呼市检察院7人被追责
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也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在对"呼格案"的问责中,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共有7人被追责。
该市退休检察官滑力加此前接受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时认为,检察院当时不应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他说,"呼格案"有3大疑点,公安存在主观办案之嫌;缺少直接证据,死者体内精斑未做DNA鉴定;公安涉嫌刑讯逼供。
但当年,"呼格案"进入批捕、公诉环节时,对于这样一个有明显漏洞的案子,检察院并未起到制约作用。
据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去年11月20日报道,相关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
1996年5月7日晚9时20分——即被枪决前一个月,时任呼市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和检察员刘登庭询问了呼格吉勒图。
此前一个星期,"呼格案"刚刚经过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这次询问中,呼格吉勒图数次为自己"鸣冤"。
呼格吉勒图说:"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呼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显示,当叙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遗憾的是,对于呼格吉勒图的翻供,两位检察员不仅没有重视,还在询问中对呼格吉勒图表示:"你胡说"。
据内蒙古自治区对呼格案的追责处分结果,呼市检察院共有3人为他们的当年错误的批捕决定负责。
除了上述两位检察员之外,呼市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也受到处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呼市检察院另外还有4人要求对"呼格案"负责,除了检察长文达、副检察长郭利平外,时任呼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和助理检察员韩和平也受到处分,直指他们在该案公诉部分的错误之处。
其中韩和平以代理检察员身份,参与了呼格案的一审公诉。
1996年5月17日,呼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流氓、故意杀人罪向呼市中院提起公诉。
呼市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法院系统8人被追责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判书的最后,留下了审判长苏明、代理审判员宫静、代理审判员呼尔查的名字。
其中宫静、呼尔查出现在"呼格案"的追责名单中,两人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市中院院长张凤仪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一位曾经参加"呼格案"复查的法官接受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时介绍,在当年严打的形势下,"呼格案"的公、检、法相互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法院合议庭采信的都是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并不像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检察院负有举证的义务,所有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审判阶段进行得也较为仓促,开庭同一天就判了,法官并无充足的时间排除证据间的疑点和矛盾。
当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做出终审判决的审判长,叫杨小树;两位代理审判员分别是白玉林、助理审判员李伟。三人当时都供职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刑一庭,梁国裕当时担任该庭庭长。
上述4人连同时任该庭书记员的闫明旺一起,出现在"呼格案"的追责处理名单上。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
该院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列出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遗憾的是,杨小树等法官并未把握好"最后一道防线"。
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送上刑场。此时,距离案发,仅仅过去6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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