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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3年前除夕着火 判赔40万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唐宁
原标题:物美3年前除夕着火 判赔40万
3年前除夕的一场大火,让物美超市的几家商户遭受巨大损失资料图
3年前除夕的一场大火,让物美超市的几家商户遭受巨大损失资料图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3年前除夕夜晚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昌平回龙观一家物美超市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超市东南侧的仓库和一层营业场地被烧成一片废墟。在超市一层经营洗衣店的王先生、经营小吃店的孙先生以及经营钟表店的张先生因未得到相应赔偿,将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修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物美公司共赔偿三商户近40万元。

  物美超市除夕起火 仨商户索赔

  2013年的除夕晚11时许,昌平区龙禧二街的物美大卖场回龙观店超市东南侧的仓库以及一层的营业场地着火被烧成一片废墟,周边小区居民称,火灾由燃放烟花喷射所致,现场还残留着大量的爆竹屑。

  事发时,一名目击者称,物美大卖场边上的一个小餐馆房顶上的彩钢板突然冒出明火。火势蔓延很快,不久就烧到物美仓库。

  据消防部门介绍,事发现场无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高达350平米。

  在物美超市经营洗衣店的62岁的王先生、经营小吃店的46岁的孙先生,以及经营钟表店的41岁的张先生在没有得到损失赔偿后将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石景山法院。

  三商户表示,自2013年2月9日起,物美公司便不再与他们签订合同,也不再提供场地。他们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物美公司严重违约,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分别请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返还已缴纳租金、双倍履约保证金、店铺装修损失、员工工资等停业经营支出损失38.81万元、86.24万元、12.61万元。

  物美:火灾是不可抗力 不应赔偿

  物美公司辩称,其同意返还洗衣店已缴纳租金,同意退还1.4万元保证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损失的主张及其他诉讼请求。对小吃店老板孙先生的起诉,物美公司称,该公司在火灾后已退还商户租金、保证金款项,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对于钟表店商户张先生的起诉,物美公司同意退还其租金8410元、保证金1.26万元,以及广告促销费1000元,但不同意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物美公司称,双方约定房屋发生火灾系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物美不应担责。且火灾第二天,物美公司已电话通知三位原告合同解除。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已经认定火灾与物美公司无关,物美公司不是索赔主体,且物美公司也有严重的损失。

  判决

  法院:超市防火不力

  消防通道不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约定,如果物美因不可抗力经营亏损或其他原因,致使租赁商铺或专柜停止经营,合同自动终止,物美可给商户10天处理善后事宜,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的责任。但火灾并非不可预见的情况,所以物美公司关于火灾是不可抗力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物美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租赁场地有效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在春节重点防火期安全防火措施不力,值守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火情。消防人员施救时,不能从消防通道及时进入着火现场,砸坏门后才得以进入现场灭火,造成延误致使损失扩大。物美公司对出租物未尽到安全防火义务,由此造成扩大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物美商业集团公司分别赔偿商户王先生、孙先生、张先生8.42万元、27.74万元、3.66万元。

  文/记者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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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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