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2日前领结婚证的成都夫妇,要休晚婚假的赶紧吧
6月30日之后,世间再难寻23天的晚婚假。还没休的亲们,抓紧休假吧!2月17日,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全面二孩新政的解读。其中,对市民关心的在今年1月22日新政出台之前领到结婚证的夫妇如何休婚假的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
解读 :晚婚假1
1月22日前领证的 6月30日前还可补休 去年底,听闻晚婚假将取消,市民张小姐火速把尚在国外公干的男友催了回来领了结婚证。“我这种情况到底可以休几天喃?”张小姐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咨询,人力资源的同事也摸不准,婚假就暂时没休成。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那么在新政出台之前的夫妇,如何休假呢?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张小姐就是属于少部分还可休23天晚婚假的人群,不过距离晚婚假的最后“关门时间”,不到4个月了。
新政解读部门成都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明确表示: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有关条款。对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予补休。此外,不管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产假,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新的生育奖励假则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四川省政协委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认为,在今年1月22日新规出台之前结婚的夫妇,按照此前的规定本来就享有休晚婚假的权利。是否休假是夫妇自己的决定,但是23天晚婚假的权利,单位是应该依据法规支持的。
解读 :社会抚养费2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按计征基数3倍征收 成都市民李先生想问,如果多生,到底会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新政解读回答: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如何计算?记者了解到,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内的,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的标准执行。
以李先生夫妇为例,夫妇两人的户籍地都在成都市主城区。2015年,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476元。33476元即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都要按3倍征收,则200856元。也就是说,如果李先生选择再多生一孩,社会抚养费缴纳约20万元左右。
记者了解到,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用途,国家和我省有明文规定,制定有“条例”、“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应法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它不属于人口计生部门自有的收入,而且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的支出挂钩。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解读 :独生子女奖励3
生育二孩后 已享受的不退回 市民高女士5年前已经领到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如再生一个,之前享受的奖励需要退回么?”她想知道,《光荣证》及其政策奖励是不是就失效了?
按照新政解读回答,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共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热点问题解答/ 1、《条例》是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过,那1月1日至21日生育的“两孩”合法吗?
答: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2、生第二个孩子需要审批吗?生育登记怎么办理?
答: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录“成都市卫生计生委官网”点击“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也可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办理业务,足不出户在网上或手机即可搞定。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到网约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3、据说新政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什么情况能生第三个?
答: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4、全面二孩政策中再婚夫妻怎么办?
答: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
5:新《条例》中对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华西都市报记者赖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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