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德老人委托女儿、女婿代领四年分红款,共计约20万元。老人去世后,这笔分红款在老人的子女中引起“轩然大波”。其他子女认为,分红款是老人的遗产,他们也有权继承。双方交涉无果后对簿公堂。被告方女儿、女婿称,领回的分红款均按老人的意愿使用,并无财产遗留。
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审理宣判,称分红款是老人卢某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委托女儿、女婿收取分红款可视为同意他俩使用该分红款,原告对此均无权干涉,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据了解,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老人20万分红款引发争端
卢某和丈夫生前共养育4名子女,分别为冯某欢、冯某彩、冯某转和冯凤某,早年冯某转已离世。前不久,冯某欢、冯某彩和冯某转的子女黄某恩、黄某芬联合将冯凤某及其丈夫何某告上了法庭,认为两人私自侵占卢某遗留的村集体股份分红约20万元。
4名原告称,卢某生前系顺德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社员,该股份社从2008年至2011年期间给卢某分配的股份分红款合计199550元,这笔钱被何某签收领走。而何某领走分红款后,也没有转交给卢某,而是与妻子冯凤某私自用于两人的生活花销。
原告认为,这笔分红款是老人的遗产,他们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同时,原告还称,卢某生前由原告冯某欢照顾日常起居、看病,去世后也由原告冯某欢料理后事。
与冯凤某、何某夫妻交涉无果后,4名原告将两人告上法庭,并要求上述分红款及其利息按比例分配:冯某欢占1/2,冯某彩占1/6,而黄某恩、黄某芬各占1/12。
被告:分红款已给老人使用
作为被告,冯凤某和丈夫何某称,他们确实给老人代收过分红款,但2008年至2011年的分红款已全部交付给老人支配使用,没有任何剩余款项。
同时,两被告还强调,这笔分红款早已使用,并非老人的遗产,4名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侵占了卢某的分红款,也无权主张他们返还老人生前的分红款。
庭审争议
分红款为何由女婿代领?
卢某养育4个子女,为何这笔分红款由冯凤某及其丈夫代领呢?
冯凤某和何某表示,卢某生前指定他们代收分红款,是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且老人在生前,从未向任何部门或村委投诉过被侵占分红款,或向被告主张返还款项的情况。多年来,原告等人也一直未向他们以及村委会提出任何异议,这说明大家认可他们代领卢某的分红款。
顺德区人民法院查明,卢某生前因行动不便,2008年向股份合作经济社财务人员提出,委托被告何某代其签收2008年至2011年的股份分红款,且此事原告均知晓。同时,法院还指出,卢某本身有银行账户,完全可要求分红款直接划入自己的账户,而无须让冯凤某夫妻代领,故可判定让何某代领分红款是老人本身的意愿。
被告是否私自挪用分红款?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就是否私自挪用老人的分红款存在分歧,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被告冯凤某表示,在老人卢某生前,她和丈夫代领分红款后,按老人的指示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老人,并完整陈述约20万元的分红款主要有3项开支。
对于第三笔3万元存入银行的说法,原告方庭审当场承认。但前两笔建房、购买墓地的支出,原告则予以否认。对此争议,法院审理表示,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说法,而被告则提供了账户支取交易明细,以及购买墓地时款项的支取情况,自证其说法。
法院:老人委托原告无权干涉
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表示,两被告代领老人4年分红款,若两被告私自侵吞老人的分红款,老人完全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要求返还,但结果显示老人未采取任何措施。
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被告冯凤某对卢某进行了看望、照料的义务,法院也对被告所称的“生前卢某需要用钱就叫被告冯凤某到银行取钱”的说法予以确认。
顺德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卢某死亡时上述分红款尚有遗留;其次,分红款是卢某的个人财产,卢某委托女儿冯凤某和女婿何某收取分红款,可视为同意他俩使用该分红款,原告对此均无权干涉。
同时,顺德区人民法院还表示,卢某与冯凤某母女关系甚好,冯凤某也多有照顾母亲。在老人生活费方面,原告称卢某是依靠捡破烂、种菜维持生活,但实际上卢某年事已大且身患疾病,单纯依靠上述活动不可能维持日常开支及就医,而卢某的新农保等收入每月也仅有三四百元,也难以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另结合证人证言,法院采信被告所称平时会取分红款给老人当生活费使用的说法。
因此,顺德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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