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了10年的飞行员张某某,辞职时被公司索要499万元“飞行经历费”。张某某拒绝支付而被航空公司告到法院。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航空公司诉称,张某某是经公司提供初始培训的飞行员,双方在2005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某在公司担任飞行驾驶员。2014年年底,张某某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离职。航空公司为培养张某某成为正驾驶、机长,提供了飞行资源供他积累飞行时间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此期间,公司还多次出资对张某某进行培训。因此,张某某离职,除应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外,还应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
对此,张某某同意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但他认为支付“飞行经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认为,张某某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其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张某某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而航空公司向张某某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额外待遇。航空公司要求张某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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