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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 反家暴难在哪?

来源:综合 作者:华商报
原标题:家暴不是家务事 反家暴难在哪?
“哥,派出所把娃他爸拘留了,娃哭着要爸呢,家里一摊子事情,我该怎么办,哥,你帮帮我……”
家暴不是家务事 反家暴难在哪?
“哥,派出所把娃他爸拘留了,娃哭着要爸呢,家里一摊子事情,我该怎么办,哥,你帮帮我……”

  “你这次被女婿打成这样,离与不离主要取决你自己,爸妈整天替你担惊受怕。这次我报警也是被逼无奈,是否再要回到那个受气的家,你自己定……”

  “哥,如果他这次回来还打我,我会坚决离婚,但现在我还对他抱一线希望,毕竟他还是娃他爸……”

  这是一名来自长安区的女子和娘家哥哥的对话。2016年1月16日,她被丈夫王某打晕,血流不止,“她女婿以为把人打死了,用被子裹着打算抛尸,发现人没死,抱回家继续打。”娘家哥哥说,妹夫动不动就打人,也经常有言语威胁,娘家人都很气愤和恐惧。

  1月17日,娘家人出面干预,受害女子被解救住院抢救,家人报警,警方没出警。次日,在家人陪同下,该女子前往派出所报警。1月19日,华商报记者陪同受害女哥哥来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说,已接到受害人报警,会尽快调查取证。

  2月24日,华商报记者再次询问派出所有关负责人时,对方婉言拒绝了采访,但表示会严肃认真办理此案。据悉,施暴者已被警方拘留。

  警察的苦衷

  受害方往往报警后又求情

  西安市妇联调查发现,很多受害女子向警方报案,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常常遭遇不被受理或处置不及时。

  即将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进行警告,但在实际操作中,警察有难言的苦衷。

  “家暴处置不仅仅是法律条例那么简单。一旦调查取证完毕,要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又遭遇受害方求情,施暴方也忏悔,一家人说好就好,警察反倒里外不是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派出所负责人说,“不管吧不行,管吧,轻不得重不得,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派出所往往只能给家让位。”

  为什么很多受害人会相信加害人的保证?甚至报警后又请求警方放人?

  不愿透露姓名的张律师认为,这是因为受害人一方面对加害人有情感和经济上的依赖,还有就是考虑到孩子,认为“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报警不过是“吓吓对方,让他不敢也就是了”,所以面对家暴时,态度会反复。

  针对这一特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也就是说,设法督促加害人回归家庭、通过改变加害人行为模式来减少暴力,而不是简单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的烦恼

  证据缺失 法定标准弹性大

  反家庭暴力如何从司法层面干预,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陕西省高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然而在实际审判中,核发人身保护令的证据标准如何掌握,离婚案中家暴的界定,都是司法干预的热点和难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淼说,对区法院2010-2012年三年离婚案分析,离婚纠纷占有极大比例。2010年,该院离婚结案533件,判决离婚69件,提出有家庭暴力的76件,认定有家庭暴力的0件;2011年,离婚结案628件,判决离婚79件,提出有家庭暴力81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2件;2012年,离婚结案604件,判决离婚77件,提出存在家庭暴力54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1件。

  上述判决离婚案件中,在起诉中称存在家暴的12%,绝大多数由女方提出,而事实上每年被判决认定家暴的仅1.4%。“主要原因是多数受害人在暴力发生时错过了取得证据的时机,没有及时报警、采取医疗救治等,导致在诉讼中出现有述无证,或者证据不足。”王淼说,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连续性特点,因此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另外,家暴的法定标准弹性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解不一,意见分歧也很大。

  丈夫被判刑

  妻子多次申请离婚

  陕西省妇联援助的一起案例中,受害女四次申请立案才得以离婚。

  27岁的王某,西安市灞桥区村民,家里的独生女,2007年与商洛市商州区的张某结婚,生育有一男孩,张某作为上门女婿与王家人生活在一起。

  婚后,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打骂妻子。王某曾两次报警求助,并于2009年7月、2011年1月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未判离,第二次因张某当庭保证,法院调解结案。2011年4月11日,两人争吵后,张某向家中水杯投放农药,意图杀人后自杀,被王发现后报警,后张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2012年3月27日,王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一审法院仍然没有判离。王某提起上诉,同时向省妇联寻求了法律援助。

  二审庭审中,维权律师表达了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应当判决离婚的理由,但二审法院却维持了原审判决。维权律师质问,家庭暴力是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最高法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列举了13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11种情形是:“一方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很显然符合该案的情形。

  2013年4月,王某第四次诉讼至灞桥区法院要求离婚。当年底,王某终于拿到了离婚的判决。

  人身保护令试点5年多 申请率低 裁定执行难

  王淼介绍,作为2010年陕西省高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的试点法院,咸阳市秦都区法院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中受理人身保护令案件共计5件,其中紧急保护令1件、长期保护令4件。

  《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要求,保护令包括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诉前保护令由法院立案庭优先办理;诉中保护令,当事人直接向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申请。保护令包括多项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者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者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终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相较在诉讼理由提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人身保护令申请率不足3%,形成这一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相当一部分案件以调解和撤诉结案,不再提及家暴;对违反人身保护令,处罚有“执行难”的忧虑。

  陕西省高院研究室调研报告分析,每年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约1万起,但发出去的人身保护令数量却极少,主要原因是宣传力度不够,认为是家务事,受害人不敢求助公权力,认为公权力介入就会改变矛盾性质等。

  另外,人身保护令裁定内容单一、法律适用难、证据规则把握难,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当一部分法官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讼诉法》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不具操作性。

  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一些法官在审查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时,在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证据审查把握方面等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但由于家庭暴力案件隐秘性特点,一些受害人举证比较困难,导致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裁定执行难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接近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200米范围内等措施都存在操作复杂、执行难度较高的问题,其中很多措施超越了法院的职能范围,因此,必须依赖于保护令实施多机构综合责任机制。

  而即将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的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

  受害者向高学历妇女 高层次家庭发展

  尽管司法实践对于制止家暴做了不少有益尝试,但家暴仍在我们身边不断上演。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暴,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

  实际上,目前我国家暴状况缺乏全国性统计数据,妇联有统计数据、公安有统计数据、法院有自己的统计数据。省妇联系统去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投诉7552件,婚姻家庭权益占信访总量的61.1%,其中家暴投诉占40.7%。

  中国法学会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暴在普通家庭中的发生率为34.7%;省妇联近3年统计,涉及妇女家暴案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且呈现平均年龄下降、手段残忍、家庭冷暴力、庭审取证难等特点。

  西安市妇联权益部姚丽君介绍,刚刚召开的西安市“两会”上,妇联提交《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提案》,“很多妇女长期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才来投诉,还有更多妇女出于面子、经济等原因而隐忍,因此来信访的家暴很可能是冰山一角。

  除此之外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家庭暴力出现了新的走向,受害者出现了从低学历的农村妇女向高学历妇女、从低层次家庭向高层次家庭发展的趋势。数据分析显示,大学文化程度占21.57%,城市妇女占81.5%,农村妇女占18.5%。

  目前,精神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挖苦、漠视、恐吓、使用伤自尊的语言等精神虐待的手段逐渐增多,占比增加到12.43%。婚外性行为、性骚扰、离婚夫妻纠纷引起的家庭暴力呈明显上升趋势。调查显示,5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遭遇的是冷暴力。“冷暴力”具体指夫妻一方虽然不对配偶动手,但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疏远,明显的特征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

  从个体角度出发,造成家庭冷暴力的原因有性别歧视、夫妻性格不合、家庭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婚外恋、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等等。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层面来看,冷暴力的发生有普遍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日趋丰富,凸显夫妻情感交流的相对匮乏,而夫妻发生冲突时,传统大家庭中夫妻可寻求的矛盾缓冲机制(如家庭支持)也不复存在,加之文明程度的提升,夫妻把家庭矛盾的对抗形式由低级的身体虐待转为高级的精神压迫。相较于肢体暴力,家庭冷暴力更具隐蔽性,但危害却显而易见。长期处于“冷暴力”下,心理、情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妇联提醒

  要明确表示“对家暴零容忍”

  陕西省妇联主席龚晓燕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家暴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下一步省妇联将努力促成“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态势;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与新法配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协调并联合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门,将《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暴告诫、人身保护令、庇护等制度尽快在我省实施。

  陕西省妇联权益部林海君认为,反家暴应当首先以预防为主,从个人层面尤其是女性应了解和掌握4个方面内容:一要主动学习如何经营婚姻,化解家庭矛盾,不要因常见的吵架、争执、猜疑等家常琐事而演变升级为暴力事件;二要自尊自立,争取经济、人格、精神都能独立,减少对施暴者的经济依赖和人身依附;三要通过自身的语言和行为明确表示“对家暴零容忍”,尤其遭遇第一次暴力事件,必须作出适当反应,让对方知道自己“绝不接受”;四要转变“家暴是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出警人员做好记录;勇敢诉说自己的遭遇,及时向妇联、村(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亲友等寻求心理干预、安全庇护和法律帮助;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例如受伤后及时就诊并保管好病历、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收集人证、物证(施暴工具、施暴者的悔过书及伤情照片),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建议

  尽快出台办案细则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长洪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与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有关。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这次反家庭暴力法对性暴力没有明确写进去是一个遗憾。因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家庭暴力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实很多最后以暴制暴的女性,都对遭受的性暴力难以说出口。

  刘长洪建议尽快出台《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案细则》,明确制裁措施。比如施暴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对施暴者拘留: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虽未造成轻微伤害,但实施二次或二次以上家暴的;虽未造成轻微伤,但手段恶劣的或有更严重暴力可能的;施暴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同时,必须明确办案机关法律责任,对不按规范办案的、不作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只有制定了强有力的保护制度,施暴者才会存在敬畏之心理,才会收敛施暴行为。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ehsb.hsw.cn/shtml/hsb/20160229/574458.shtml report 6279 “哥,派出所把娃他爸拘留了,娃哭着要爸呢,家里一摊子事情,我该怎么办,哥,你帮帮我……”“你这次被女婿打成这样,离与不离主要取决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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