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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人员1年内不可变更定点医院

来源:综合 作者:长江商报
原标题:工伤人员1年内不可变更定点医院

  长江商报消息武汉加强工伤保险就医登记管理制度,旧伤复发需定点治疗

  本报讯(记者 刘迅 通讯员 彭燕娥)今日起,武汉市实行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进行定点治疗,需在辖区社保部门登记审核后,再去指定定点机构治疗。普通门诊每次登记治疗期限不超过7天,普通住院期限不超过30天。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老工伤人员选取定点治疗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可变更,定点手续在参保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每次登记普通住院不超过30天

  据悉,工伤人员根据需要,凭《工伤认定书》、社保卡等材料,到合适的协议医疗机构登记就医,住院需由工伤人员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如停工留薪期满还需治疗,或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参保工伤人员应按需事先选取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就医,定点治疗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可变更。 就诊时,医疗机构及诊疗医师必须查验记录本并记载诊疗情况。

  1—10级伤残人员就医的,应向定点治疗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普通门诊,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登记由医疗机构确认,后续登记由医疗机构网上报工伤人员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每次登记治疗期限不超过7天。普通住院,每次登记由医疗机构网上报工伤人员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每次登记住院期限不超过30天。

  旧伤复发存疑义可申请机构鉴定

  此外,1—4级伤残或患有职业病、血吸虫病工伤人员如有较重伤病情,确定需在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时,要办理依赖性治疗登记,治疗方案报工伤人员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不构成伤残的工伤人员,必须先经市劳鉴机构确认需要治疗,再到定点治疗医疗机构登记就医。

  当旧伤复发存有疑义,社保经办机构对就医登记不予确认时,工伤人员可以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进行鉴定确认,经确认后到定点治疗医疗机构登记就医。如转诊转院,当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不具备特定的诊疗条件时,可以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其他社保经办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武汉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从2012年起陆续将2.4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享受待遇。因存在工伤保险基金被套用情况,为规范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证工伤人员各项正常待遇得到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将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措施。采取旧伤复发定点治疗、全程记录治疗过程、落实就医登记制度、遇到疑难问题专家鉴定,加大社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为旧伤复发争议提供权威解决渠道。广大参保对象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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