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冰
[然而审理此案的联邦地方法官质疑《全令状法案》是否有足够的法理基础,并且公开询问苹果公司是否有反对意见]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苹果公司之间关于安全和隐私孰高孰低的口水战还在继续,不过在这场论战中,苹果公司至少在纽约打了一场胜仗。
在纽约的案子里,FBI要求苹果破解的手机属于一个叫JunFeng的毒品贩子。美国政府在去年就试图通过《全令状法案》(AllWritsAct)来迫使苹果公司破解Feng的手机数据。这其实已经是政府和苹果公司之间几次冲突的先兆。
在这桩毒品调查案中,执法部门在Feng的房子里搜查到了一部iPhone5s。而Feng声称自己已经忘记了密码无法开机,美国缉毒局由此寻求FBI的帮忙以破解手机。
然而审理此案的联邦地方法官詹姆斯·奥伦斯坦(JamesOrenstein)质疑《全令状法案》是否有足够的法理基础,并且公开询问苹果公司是否有反对意见。
苹果公司的律师在去年10月份就发表申辩称,政府现在就是想要获取足够的权力以迫使苹果公司破坏产品安全。“我们正在被迫成为执法部门的代理人。”苹果的一名律师在法庭上说。
当地时间2月29日,奥伦斯坦最终做出了对苹果有利的判决。苹果的一位高管匿名对媒体评论称,纽约的这个案件与圣贝纳迪诺的情况类似,此案的判决对未来会有很强的说服效应。
2月,FBI介入调查圣贝纳迪诺枪击案,嫌犯法鲁克(SyedRizwanFarook)与妻子去年12月策动了袭击,杀害了14人后在逃亡路上与警方枪战最终被击毙。
在法庭听证会上,政府声称Feng的手机运行的是iOS7系统,这是一个默认不会加密数据的旧版操作系统,而苹果公司在类似的iPhone产品上已经70余次破解过屏幕锁定。
但是,奥伦斯坦在判决书中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全令状法案》运用于此案的必要性。
“如下所述,在审读记录的事实和当庭辩论后,我认定没有什么因素可以强迫苹果公司违背意愿来协助政府的调查。我因此驳回此项议案。”奥伦斯坦说。
上文提到的ActWritsAct是由美国第一届国会于1789年通过的法案,这部法案简单到只有两段话,赋予了法院非常宽泛的权力来要求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为调查案件提供服务,例如,要求保险柜工厂设法打开一个上了锁的保险柜等等。而且,该法律并没有要求法院对这种服务给予补偿。
在圣贝纳迪诺枪击案的调查中,政府同样引用了《全令状法案》为法律基础。
加州中区联邦治安法官2月16日作出裁决,要求苹果公司配合执法调查,帮助FBI破解法鲁克使用的一部iPhone的密码,而苹果公司拒绝为其在系统上开“后门”。至此,执法机构和苹果公司针对国家安全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发酵到了高峰。
事件爆发后,Facebook、谷歌和推特等科技巨头都宣布在此事上支持苹果公司的立场。
苹果则在2月25日对FBI要求协助解锁iPhone的法庭判令作出正式法律回应,以该判决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为由提出异议。
FBI和白宫均表示,这项要求仅限于一部iPhone手机。认为,苹果关于破解疑犯手机对其产品安全的威胁是在夸大其词。FBI局长科米(JamesComey)称,苹果有技术能力只破解疑犯一个人的手机,而不会制造出威胁所有苹果产品的所谓“后门”。
但是也有相反意见,比如巴菲特就站在了FBI这边。
在接受采访时,巴菲特向CNBC电视台表示,“我们生活在一个非常、非常、非常危险的世界里。”巴菲特说,“如果你在2001年9月收到可靠的情报,有些事情将要发生,我想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将要高于隐私。”
根据路透社早前的在线调查结果,美国民众约有46%的人支持苹果抵抗FBI的立场,而只有35%不认可这种立场,另外有20%表示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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