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造成了恶劣影响。“设立环境警察,正是应对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有效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也是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等4名代表建议,设立环境警察制度,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调查显示,我国环境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比如有的省份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平均不足11人,全省陆域平均每105平方公里才有1个环境监察人员。大量案件很难有专人负责,导致案件衔接跟踪不畅,影响办案质量。
此外,由于缺乏刑事侦查权及刑事强制措施,环保部门独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移送难等问题。公安部门又由于警力有限,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侦办支持有限。
针对上述问题,张玉珍等4代表建议设立环境警察。“环境警察应依据人民警察法享有侦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权限,对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对偷排直排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暴力抗法的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考虑到环境警察队伍组建中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等问题,这些代表建议以我国现有森林公安机关为基础,整合拓展森林公安的执法职能,整建制转为环境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75件,前六位(依次是浙江、河北、广东、山东、天津、福建)案件总数占了全国案件总数的98%,其中前四位省份目前均有设立环境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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