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用卡出借他人产生的风险需持卡人承担
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 实习生朱卓琳)4年前,北京急救中心南区分中心司机马某,以暂用周转资金为由,向同事李先生借取了多张信用卡。李先生反映,今年年初,马某刷爆信用卡赊欠近20万后失联,现其已无力偿还。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建议,李先生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向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在日常中,信用卡外借风险较大,应尽量避免出借。
同事借信用卡欠款近20万
李先生是北京急救中心南区分中心的担架员。2012年,单位的同事马某以自己信誉度低为由,希望李师傅开通信用卡供其使用。
李先生称,在马某介绍下,他先后开通广发、浦发、中信等9张信用卡,信用额度近20万。除了华夏银行的信用卡,其余8张平时全部为马某使用。
今年1月29日,马某通过微信联系李先生称,“这回彻底完了,没法面对你们了,”自己的钱“又被骗了”,所住的房子已经欠了多月的房租,现在房东已把钥匙收走。
李先生说,这是马某与其的最后一次联系,此后对方手机关机,人也搬家了,而他也在近两月来频频接到银行的催债电话,“我知道他欠了钱,没想到欠了近20万。”
马某同事杨先生称,自己也曾借信用卡给马某。他说,自己约在十年前出借了信用卡,期间一直都正常返还,今年春节前,马某最后一次打电话跟他说,“钱还不了了,是哥们儿对不住你,”
失联后自己发现卡上欠了3万余元,自己被迫还了这笔钱。
单位称年前已与马某失去联系
李先生出具的多张信用卡账单显示,其中广发信用卡已经赊欠了8万余元的债务。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马某自去年年末开始曾多次承诺要还钱,最后一条消息为1月29日下午发出,此后再无回应。
新京报记者连续两天内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试图联系当事人马某,其手机均为关机状态,微信也未通过好友申请。
3月9日上午,北京急救中心南区分中心郭姓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马某确系急救中心正式职工,2009年,马某因公驾车发生车祸,下半身粉碎性骨折落下残疾,出于慰问职工考虑,单位方面在年前就曾试图联系他,但至今他仍处于失联状态,“工资现在仍在照发,已向急救中心汇报。”
律师称信用卡应避免外借
就上述事件,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李某等人可以首先到信用卡所在银行调取相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通过交易记录证明款项是由被告取现或转账,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向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她称,起诉时,李先生应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实际联系不到被告,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能到庭,法院可以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裁判,裁判文书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常莎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因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由此可见,信用卡出借他人产生的风险需要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只能向借卡人主张民事赔偿,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这类维权由于取证困难,无论民事或刑事方式,都存在无法挽回损失的风险。无论是信用卡借给他人后造成的恶意透支行为,还是借给他人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她表示,除此之外,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卡主也难逃其责。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应当避免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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