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临近消费者权益日,河南省工商局通报了2015年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4角的消费欺诈事件,因商家最终赔偿500元的处理结果而受到关注。
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在河南禹州市某超市购买了2个某品牌的牛肉桶面。结账时,张先生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样。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诉。
禹州市工商局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超市内标签价格确实比收银台电脑显示价格低0.2元。超市称:一个时间段内会拿出一些商品来做活动,时间段过后,销售人员没有及时将标签更换,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张先生道歉,并赔偿商品价款的3倍作为补偿。执法人员指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价签不符的行为均涉嫌欺诈,违背了诚信原则。
依据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经调解,该超市赔偿张先生500元,金额是0.4元的12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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