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3月22日电 (记者 何蒋勇)浙江省宁波一男子为了打野猪,自制了一把用于打猎的地枪,并将地枪铺设于自留地里,后同村两位村民不小心触动了地枪机关而被击伤。22日,记者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50岁的黄某是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某村村民,年轻的时候也曾是一位威风凛凛的猎人,还持有猎民证。后来按照鄞州区有关民用枪支管理的规定,黄某将他的猎枪及打猎用的子弹交到了当地派出所的枪库里,便多年不曾打猎了。
2015年5月,黄某感觉这么多年不打猎有点手痒,听说附近的山上有野猪,就萌发了自制一把猎枪去打野猪的念头。那段时间,黄某自己在家一边琢磨一边试验,用从农用机上拆下来的钢管、弹簧等材料通过焊、磨等手段慢慢地捣鼓出一把土制枪,又从家里翻找出以前打猎时候遗留下来的一颗火药子弹。
记者了解到,黄某制造的是一把地枪,在某处固定后再用细长的尼龙线进行布线,当有大型动物经过、绊到布线时,地枪里安装的子弹就会同步发射。
2015年6月,黄某听家里的亲戚说起后山自留地里种的番薯好像经常有被野猪拱过的痕迹,觉得那是个适合打野猪的地方,还顺便为亲戚的番薯地除了害。这日下午,黄某来到亲戚的自留地里安装了地枪,并用尼龙丝进行了布线。回到家后,黄某将安装地枪的事告诉了老母亲,但还没来得及跟亲戚及同村的村民说一声,就先听到了有村民被误伤的消息。
原来同村的两位村民也因农作物被野猪拱而想上山去放置野猪夹,因不知道黄某已设置了地枪不小心触碰了布线而被枪击伤,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
黄某知道自己安置的地枪出事了,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该地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6年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地枪及其它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作者:何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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