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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在快捷酒店卖淫抢劫 女孩最小14岁最大17岁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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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团伙在快捷酒店卖淫抢劫 女孩最小14岁最大17岁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11人的卖淫团伙平均年龄不到23岁,9人都是90后,与他们合作的卖淫女孩最小仅14岁,最大17岁。

  该团伙以散发卡片招嫖的方式,在北京昌平、海淀的多家快捷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在事后实施抢劫。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团伙首要分子22岁的章某、曹某、章小某因组织卖淫罪、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万余元。另8人因协助组织卖淫罪和抢劫罪被判处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岁的小王、16岁的小张和小岳,与17岁的小郭,四名未成年卖淫女另案处理。

  庭审回放 团伙分工明确 先卖淫再抢劫

  2015年6月至7月间,章小某、曹某、章某在刘某、李某等8人的协助下,以散发招嫖卡片的方式,组织小张等4名未成年女性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海淀区的多家快捷酒店内向魏先生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据了解,该团伙共11人,平均年龄不到23岁,其中9人均为90后。团伙成员基本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

  章某、章小某、曹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决定成员分工、指挥作案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管理资金、分派赃款,其他成员则分别负责发放招嫖广告、接送卖淫人员、勒索钱款等环节。除了在犯罪集团中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还指挥他人在招嫖后实施抢劫。

  案情回放 卖淫成不成 都会再抢劫

  据法院查明,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等人来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如家酒店上奥世纪店,在小张向魏先生卖淫未果后,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对魏先生进行抢劫,抢得3600元、三星牌手机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并强迫魏先生从银行取款9000元。

  经鉴定,手机和电脑价值4980元。现手机和电脑已发还。

  2015年6月28日凌晨,章某、刘某来到海淀区如家酒店清华大学东门店,在小岳向张先生卖淫后,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张先生进行抢劫,抢得其携带的电脑1台、手机1部、充电宝1个、手表1块及人民币 2840元,并强迫张先生从银行取现4000元。

  经鉴定,所抢电脑价值3300元,现已被起获。

  2015年7月1日22时许,章某、曹某在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格林豪泰酒店,在小张向李先生卖淫后对其进行抢劫,抢得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4000余元。

  法院判决 构成犯罪集团 社会危害严重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章小某、曹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团伙成员据行为不同还分别构成抢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各被告人为实施犯罪,组成有计划、目的、分工实施犯罪的固定组织,长时间从事组织卖淫、抢劫犯罪,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章某、章小某、曹某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11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章某等5人积极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章某等5人不服,认为他们不是犯罪集团,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为实施犯罪,组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的固定组织,经常有预谋地纠集在一起从事卖淫、抢劫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是犯罪集团。

  经查原判依据2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已经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李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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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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