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防总队总队长吕文彦少将2010年调研边境工作。另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刘金国2011年在会上通报剖析了广东公安边防总队原总队长吕文彦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他指出,查处吕文彦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充分表明了公安部党委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标志着公安系统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成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闽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吕文彦,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文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涉案的赃款人民币798.8万元、港币1398万元(约合人民币1167万元)、美金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川刑复字第80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受贿罪判处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该犯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四川省眉州监狱执行,2013年11月27日调至福建省龙岩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的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指派民警许时帆、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温有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彩、代理检察员周超、钟亮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吕文彦到庭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给予吕文彦减刑的建议无不同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鉴定表以及证人翁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吕文彦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培新
审判员林标礼
代理审判员刘勤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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