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争议仍在引起广泛讨论,国土资源部已经表态将积极调研应对此问题。按照人民日报的观点,尽快化解群众忧虑应成相关部门当务之急。
而据《财经》杂志报道,多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对此意见,温州市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为本次争议中一个被频繁举证的案例,深圳市曾有处理到期土地续期的问题。4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过其官方微博就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居住用地70年),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用补交地价,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不过,对于深圳的案例是否有助于解决温州面临的争议,《财经》杂志的报道称,温州市国土局副局长程建春对记者表示,“各地有各地的情况,温州与深圳并不一样。”程建春还表示,目前温州后续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具体信息不方便对外透露,但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目前温州市房价、土地价格、居民人均收入、20年前的土地价格等因素。
界面新闻注意到,对于深圳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这类房地产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不过,对于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此外,最高居住用地出让年限70年期满后该何去何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也未进一步说明。
深圳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1988年,深圳便出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近30年过去,但在“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上,深圳仍存在诸多空白,国内其他的城市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近年来,深圳、青岛、温州、重庆等地的部分早期20年住宅用地都面临着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土地使用权续期”事项也开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业主都存在疑问:自己辛苦了大半辈子才还清房贷,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事项并未有详细规定,很多地方都在摸索土地使用权期续期的做法,中央政府也默许各地进行尝试。
关于如何续期,法学界专家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有专家指出,按照《物权法》,约定20年以及没有达到最高限70年的,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同时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续期不需要办理手续。央广网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的话表示,“自动”二字包含了不再缴费的意思,自动的含义一是不得收取费用,二是不得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只是一句迷糊的说法,究竟怎么续期,要不要花钱,续期费用的标准如何规定,续期时间多久,至今都没有详细规定。”董藩说。
《物权法》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当年《物权法》起草时,在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争论得比较激烈,后来确定为“事后延长”的方案,也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不需要审批就可以继续住,实际上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突破了70年。
“不过,续期的问题回避了是否继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想着以后通过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再具体规定。”王利明说,现在出现这个问题,当务之急是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收费规定或者指导性意见,由地方出台规定的话,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有些地方收费过高,不符合《物权法》精神,也难以保障老百姓利益。
有人提出,可以将房产税和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合并起来一起解决,只要业主每年按照税收政策纳税,则可以享用永久产权,这样也能解决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不过,也有人表示质疑,虽然换了个说法,但业主出的钱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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