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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市政府致林地“一女嫁二夫”后不作为被告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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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化州市政府致林地“一女嫁二夫”后不作为被告(图)
庭审现场。 梁良 摄
庭审现场。 梁良 摄

  中新网茂名4月22日电  (梁盛 杨彩珍)广东化州市一林地因当地政府重复发证导致权属争议,当事村集体维权多年无果,最后起诉化州市政府行政履职不作为涉违法。

  22日下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化州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据了解,紧邻207国道旁的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山尾村马力坡村,村里有一块名为妹儿岭的林地,在上世纪60年代,化州县政府最早给马力坡村发放了一张“山林权证”,并划出属地界限,交付给村集体管理。但到了1983年,化州县林业局又将一份新的“山林权证”,发给了化州水务局下属的水土保持站。该水土保持站取得山林权证后,不仅砍伐原先栽种的山林,还在该权属争议地盖起楼房、商铺。

  马力坡村第一、第二合作社向法院起诉称,其因化州市水土保持站违法侵占山林岭地的行为,在约50年的时间里多次向化州市政府申请解决林权确权争议纠纷,却总遭到无故拒绝,无奈之下,只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化州市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化州市政府辩称,马力坡村第一、第二合作社在化州市政府履责期限未满两个月的情况下就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院认为,鉴于该案在诉讼期间,化州市政府履行职责的两个月期限已届满,马力坡村第一、第二合作社的起诉条件亦已满足,此时再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诉累和司法人员重复审理的资源浪费,也有违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化州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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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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