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去年6月22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相关部门举办了第二届广场舞大赛,比赛前的彩排过程中,参赛的卢女士不慎被赛场边宣传牌的支架绊倒受伤。最初,她以为没有大碍,忍痛参加了比赛,不料最终到医院后发现竟有十级伤残严重后果。在协商无果后,卢女士将活动组织方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近日,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卢某的索赔诉求。
据了解,卢女士是一名广场舞爱好者,2015年6月22日,卢女士参加“快乐周末”包河区第二届广场舞大赛,在彩排时,因活动搭建的宣传牌底座支撑架直接摆放在舞台上,导致自己绊倒。随后卢女士并未在意,坚持完成比赛后就医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胸12压缩性骨折,行螺钉固定术。后经依法鉴定,卢女士已经构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受伤当晚,她就和舞蹈队领队反映了自己受伤的情况,领队又将情况转述给了活动组织方。不过,卢女士并未等到自己期待的结果。她表示,自己参加排练时,舞台周边没有设置警戒线,致使自己在练习过程中被支架绊倒。
随后,卢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组织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包含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种费用;同时也请求法院判令组织方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卢女士的指控,活动组织方辩称,他们事先方已经通知舞蹈队队长,并和队长说清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责任;其次原告诉称是因为参加此次活动摔倒受伤,事发好几天后才听到舞蹈队队长反映此情况,他们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再次,即使原告所述属实,原告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原告方所有费用,只有三个月卧床休息,其他没有任何病历反映休息天数及营养期,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经查均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理性的注意义务致本人受伤,存在完全的过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另外,案件受理费2754元,也应由原告卢某负担。(记者 完颜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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