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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专家:“草原天路”收费涉嫌非法占用公路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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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解|公路法专家:“草原天路”收费涉嫌非法占用公路

  新京报快讯(记者 郭超 吴为)“草原天路”开始收门票,经过媒体报道发酵,“草原天路”的暂管单位张北县旅游局负责人近日向媒体介绍,收费并不是针对道路本身,而是草原天路两侧一公里范围246平方公里,这个区域已经申请获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这条路才7.5米宽,哪能是依据这个路收费啊。”

  对这个说法,记者10日采访一位公路法专家,其表示,“草原天路”作为一条公路(县道X001)收取风景名胜区门票不符合《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非法占用嫌疑。

  《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因此将公路本身作为景区,并限制公众和车辆(未购票)通行涉嫌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

  “从张北县官方的说法来看,似乎言之有理,收的是路外区域的风景名胜景区门票,并不是占用道路收费,但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他们的收费设施就在道路中央。”

  针对专家上述说法,新京报记者也在实地探访中发现,购票以后,车辆如果想继续通行“草原天路”,必须经过验票岗,这个所谓的岗就设在道路中央,经过验票,车辆方能放行。

  “这就存在非法设卡嫌疑了,《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尽管“草原天路”的售票口设在路侧,但在公路主线上设置验票口仍然属于设卡,而《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均未授予旅游部门在公路上设卡的法定权利,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公路上设置验票口涉嫌非法设卡和拦截车辆。

  上述专家介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中也明确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此外,记者了解到,“草原天路”如果作为风景名胜区实施收费,县级物价部门其实并没有票价的审批权限。《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5条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即便不考虑占用公路和在公路上设卡的问题,仅就景区票价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上看也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可以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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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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